重建经济留下的旧账
联邦德国成立后,恢复对外贸易仍受过去债务拖累。1930年代以来,许多德国外债已不按合同偿付,战争和战后管制又使付款长期中断。外国债权人要求处理旧债,西方占领国还持有战后粮食、物资和经济援助形成的政府债权。若各类债权分别争取优先清偿,德国的外汇与重建资金都可能承受压力。
1951年3月6日的换文为整体解决奠定基础。美国、英国和法国随后通过三国德国债务委员会推进谈判,以战后援助债权的减让换取战前债务的公平安排。对美国政府而言,处理欠款还具有冷战政策意义:艾森豪威尔后来向参议院说明,恢复德国信用有助于贸易融资、长期投资及其重返西方国家合作体系。
政府与私人债权人坐到一起
国际德国外债会议于1952年2月28日至8月8日在伦敦举行,其间曾休会供各方磋商。赫尔曼·约瑟夫·阿布斯率领联邦德国代表团,团内既有政府官员,也有私人债务人代表。另一边除各国政府外,还有银行、债券持有人等债权利益的代表;国际清算银行也以债权人身份参加。
会议按公共债务、中长期债务、银行信用和商业欠款等领域组织谈判。债权人与债务人先协商可执行的条件,再由政府间协定给予共同框架。1953年2月27日,多边《德国外债协定》在伦敦签署,德方与美、英、法关于战后援助债务的双边协定也在同日签订,形成彼此配合的整套安排。
减轻什么,暂缓什么
按加洛夫雷-维拉等人的研究,纳入整套安排的战前与战后债务估计从297亿德国马克减至145亿。不同债权采用不同处理条件。艾森豪威尔1953年4月10日给参议院的说明指出,私人债权主要通过延长期限、降低利率和削减积欠利息处理,本金保留;战后援助债权则按政府间条件减让。
协定第5条将第一次世界大战形成的政府间请求,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占领国等对德国提出的有关请求,留待以后总体解决或赔偿问题最终解决时处理。外债重整与战争赔偿,因而沿不同的程序推进。
签署之后还要批准与落实
签署之后,各国还需完成批准手续。英国保存机关记录,法国于1953年6月19日交存批准书,联邦德国和英国于9月4日交存,美国于9月16日交存。至此,第35条要求的四国手续齐备,协定于9月16日生效;后来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依相应规则陆续受其约束。
执行要进入具体的债权关系。协定要求德国采取必要立法和行政措施,债务人须提出重整方案,债权人与债务人确认新条件,争议则通过法院或有关仲裁程序处理。债券还需经过有效性认定。联邦银行1960年报告说,大部分战前债券的认定及合同调整已经完成,但荷兰直到1958年8月1日才加入,因此与荷兰发行债券有关的工作当时仍在推进。
从付款计划到提前偿还
外汇支付能力是谈判的核心。1952年会议报告强调,偿债所需外汇应能从商品与服务等交易收入中取得,避免长期消耗货币储备;协定第34条为发生对外支付困难时的政府间磋商留下程序。这样的安排把偿付责任与经济恢复条件放在一起考虑,而非单凭债券票面金额排出付款表。
实际执行中,偿还速度还可能超过原计划。联邦银行统计,1953年至1960年3月31日,相关战前与战后债务通过赎回及提前偿还减少约46亿马克。其中约7.5亿属于公共战前债务、13亿属于私人战前债务、26亿属于联邦政府战后债务。1959年向美、英、法支付的部分提前款,抵扣了以后年度的到期款项;不同债务依各自合同在1953年或1958年开始偿还。
信用恢复与重建条件
这场重整让债权人重新取得有规则的付款,也让德国企业和公共部门逐步摆脱长期违约带来的融资障碍。它要求债务人承认责任,同时把欠款调整到能够履行的程度。联邦银行观察到,部分德国外债券后来已能在国内外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交易,显示信用关系正在改变。
2019年的经济史研究将减债与社会支出增长、财政空间扩大联系起来。德国此前的经济增长、1948年货币改革和欧洲支付同盟,也构成恢复过程的条件。伦敦协定通过处理长期违约,把德国重新纳入能够借贷、交易和按规则偿付的信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