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签下关系正常化的框架

1925年1月,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与苏联驻华大使列夫·米哈伊洛维奇·加拉罕在北京完成日苏基本条约谈判。两人分别代表日本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以英文签署条约及附属文件,为建立外交、领事关系和处理遗留争端规定办法。

条约正文署1925年1月20日。日本外相币原喜重郎在随后批准审议中说明,谈判末尾仍在处理宣传、利权等问题,实际签字直至21日凌晨1时半才完成。这一跨夜过程与文书采用的20日署日须分别理解。关系正常化也并非签字当夜完成全部手续,条约另设了批准和生效程序。

参考:[1] [2]

从干涉战争走向交涉

此前,日本自1918年起出兵西伯利亚。1921年至1922年的大连谈判,以及1922年的长春谈判,相继未能达成协议。1922年10月25日,日本军队撤出海参崴,但对北萨哈林的占领继续存在。撤兵、资源利益与政治互不干涉,因而始终牵动关系的调整。

后藤新平曾邀请苏方代表阿道夫·越飞赴日,通过私人接触推动承认苏联的问题。到了北京谈判阶段,双方须把政治承认同具体利益安排接合起来。币原在批准审议中把苏维埃政权的稳定、欧洲各国对它的承认,以及日本自身尚待解决的悬案并列说明;他的判断体现了日本政府为何选择此时达成协议。

参考:[2] [4]

旧约、宣传与经济往来的边界

条约第二条规定,1905年《朴次茅斯条约》继续完全有效。加拉罕另附声明,指出承认其效力不表示苏联承担沙皇政府订约的政治责任。至于其他1917年11月7日以前的日俄条约和协定,则留待会议重新审查,视变化情况修订或废除。

第五条要求双方约束本国政府人员及接受政府财政援助的组织,不得从事危及对方领土内秩序与安全的活动,也不得容留自称代表对方部分领土政府的组织。关于经济交往,第四条规定入境、居留、财产保护和经商的原则,但同时保留当地法律、互惠及各国管理国际贸易的权限。这样形成的是继续交涉的框架,而非已经完成的全面通商条约。

参考:[1]

批准通知使条约生效

第七条把手续分成两层:各方批准后,经驻北京的外交代表通知对方,以较后发出的批准通知之日为生效日;正式交换批准书则尽速在北京另行办理。这一设计使通知与实物文书交换可以先后进行。

日本外交文书的条约题录记载,日本于1925年2月25日批准,条约于26日生效,27日公布。国联《条约集》也把2月26日记作双方沟通批准的日期。正式交换批准书则在4月15日于北京举行,1992年日俄两国外务部门共同编纂的资料集同样保留这一日期。5月20日的国联登记,又是后来的另一道程序。

参考:[1] [2] [3]

北萨哈林的撤军与行政移交

附属议定书甲考虑岛上气候和运输条件,规定日军须在1925年5月15日前撤出北萨哈林,撤离地区随即恢复苏联的完整主权。军队指挥官与苏方代表在亚历山德罗夫斯克商定行政移交和结束占领的细节。

履行过程可以从当地报告中看到。日方司令官5月16日的电报记载,双方已于14日上午10时签署行政移交文书;参谋本部随后通报,占领解除和撤兵至14日完成,部队及运输人员于16日返抵日本。日本领事月底又报告,苏方革命委员会从15日开始执行职务,海关从16日开始工作。条约期限、移交签字、当地接管与人员返国,由此呈现为连续而有区别的环节。

参考:[1] [2]

利权与渔业仍须落实

附属议定书乙为将来签订资源特许合同列出条件:日本企业可取得指定北萨哈林油田各自面积的一半,并按棋盘式地块分配;煤田范围、租期和产量分成也须落实到合同。这里的一半是所列油田的面积,不是全岛土地或石油产量。双方约定在日军全部撤走后五个月内订立合同,同时对既有作业的人员、区域和产品处置加以限制。

正常化后的经济制度仍在谈判中成形。藤本和贵夫的研究指出,1926年6月23日,双方就苏联通商代表人员借大使馆职务取得外交特权达成妥协;条约承诺修订的渔业协约,则到1928年1月28日才签署新约。1925年的基本条约先建立往来的政治与程序框架,撤兵完成了其中一项具体承诺,其他经济安排还需要各自的交涉与执行。

参考:[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