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经验进入谈判

第一次世界大战暴露了既有战俘规则的不足。美国国务院1929年6月的备忘录记载,瑞士早在1925年便询问美国是否参加修订伤病军人公约、同时制定战俘法典的会议。美国陆军部主张以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为基础,补充大战经验所显示的缺漏。

外交会议于1929年7月1日在日内瓦开幕。美国代表包括埃利奥特·沃兹沃思和驻瑞士公使休·威尔逊,随团还有法律、陆军及海军医疗顾问。7月27日签订的战俘待遇公约,将被俘军人的处境作为独立规范对象;伤病军人保护则由另一项公约处理。

参考:[1] [2]

政府与救济组织的分工

谈判准备中,争论不仅涉及如何对待战俘,也涉及谁有权监督。美国代理国务卿克拉克6月17日给沃兹沃思的训令反对赋予国际红十字组织和马耳他骑士团全权代表、表决或签署资格,并希望以原则性法典配合各国执行机构,限制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管理作用。

最终文本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保留了工作空间:它可以建议组织设在中立国的战俘中央情报机构,并在有关交战国同意下开展保护战俘的人道活动。这些安排与国家间的保护国制度并行,形成了数条不同的联络和救济渠道。

参考:[1] [2]

拘禁责任与劳动界限

公约第二条把战俘置于敌国政府权力之下,拘禁责任不由抓获他们的个人或部队任意支配。战俘必须受到人道待遇,免遭暴力、侮辱及公众围观,并禁止对他们实行报复。第五条禁止以压力逼取其本国或军队的情报,拒答者也不得因此受威胁或不利处置。

劳动规定保留了当时的军衔差别。身体适合的普通战俘可以被安排工作,军官不在强制劳动之列,军士通常只能被要求从事监督工作。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禁止直接服务于战争行动的劳动,包括制造或运输武器弹药,也禁止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作。私人雇主使用战俘时,拘留国仍对照料、待遇及工资承担责任。

参考:[1]

让营地与外界保持联系

按第三十六条,战俘抵达营地后至迟一周内,应能寄出告知家人被俘及健康情况的明信片;患病时也有相应安排。家信不得因纪律处分而遭拖延或扣留,食品、衣物等个人包裹应交给收件人。各国情报局负责汇集身份、转营、住院及死亡等记录,再通过保护国和中央情报机构传递。

监督也要进入营地内部。第八十六条允许保护国代表或获认可的代表前往所有关押战俘的地点,通常在没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交谈。战俘还可向拘禁当局及保护国提出申诉,即使申诉被认定没有根据,也不应因此受罚。

参考:[1]

从签字到条约生效

签署之后,批准书须交存伯尔尼。第九十二条规定,至少两份批准书交存六个月后公约才生效。《国际联盟条约汇编》记录西班牙于1930年8月6日、瑞士于12月19日交存,公约因此在1931年6月19日开始生效。同日完成的国际联盟登记,是另一项程序。

美国的程序又有独立时序:参议院于1932年1月7日同意批准,总统1月16日批准,批准书2月4日交存。公约对美国的生效日是8月4日,胡佛也在当天发布公告。这些日期体现了签署、国内批准、国际交存和发生条约效力之间的间隔。

参考:[1] [3]

战时探视受到阻挡

日本签署了公约,却没有批准。1944年4月28日,日本外务省给瑞士使馆的答复承认这一点,并把此前承诺参照适用公约解释为可依本国法规及实际形势作修改。它明确表示不承认保护国在日本占领区代表敌国利益,因此不准其探视这些地区的营地;访谈战俘时也要求有见证人在场。第八十六条设计的接触渠道由此受到直接限制。

历史学者小菅信子研究指出,日本代表在1929年会议上已认为草案对敌方俘虏过于宽大,战时军方又以自身的纪律和战争需要解释人道待遇。公约建立了可以逐项追问的待遇标准,但文字中的通信、探视与救济,仍须经过拘留国的行政和军事机关才能落实。

参考:[1]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