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召集制宪会议到颁布新宪法
1988年10月5日,巴西国民制宪会议在巴西利亚颁布新的联邦宪法。制宪会议主席乌利塞斯·吉马良斯主持这一进程,贝尔纳多·卡布拉尔担任总报告人;两人的职务也载于原始宪法签署页。这部宪法将民主法治国家、公民资格、人格尊严和政治多元主义写入国家基础。
制宪程序的法律起点是1985年11月27日第26号宪法修正案。它规定联邦众议员与参议员于1987年2月1日在国民议会驻地合为一院,组成国民制宪会议,由最高联邦法院院长主持开会及主席选举。新宪法须经两轮讨论和表决、获得成员绝对多数赞成后颁布。
委员会起草与公众提案
1987年3月25日通过的议事规则,把起草工作分交专题委员会、分委员会和统稿委员会,再送交全体会议。八个专题委员会之下共设二十四个分委员会,委员会须举行公共听证,听取社会团体意见。草案因而不是由一名法学家一次写定,而是在不同议题的文本、修正案和表决中逐步汇合。
规则第24条为公众修正案设定渠道:至少三万名选民签名,并由至少三个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负责提出和核验;每项提案限于一个主题,签署人代表可以到统稿委员会陈述。吉马良斯在颁布演说中回顾收到的一百二十二项公众修正建议,将新文本称为“公民宪法”。收到提案与最终采纳其全部内容,是不同的程序结果。
联邦结构与修宪界限
原始文本第18条把联邦、州、联邦区和市列为国家政治行政组织的组成部分,并确认各自自治。第2条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独立而相互协调。这种安排既重建全国政治规则,也把地方政府纳入宪法保护的制度结构。
1988年版本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并限制紧接任期的连任;后来关于任期和连任的改变属于后续修宪。一般宪法修正案须在国会两院分别经过两轮表决,每轮取得五分之三赞成。第60条又禁止审议意在废除联邦制、直接秘密普遍且定期的选举、权力分立及个人权利保障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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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与政治参与
第5条列举法律面前平等、男女权利义务平等、表达自由以及禁止酷刑等保障,并声明基本权利规则具有即时适用性。文本同时提供具体救济:个人可以通过资料保护令查阅、更正公共记录中的自身资料;当欠缺实施规范阻碍宪法权利行使时,可以申请法律规定的命令救济。
政治参与也有明确年龄和资格安排。第14条将不识字者、十六至十七岁者和七十岁以上者列入自愿登记投票范围,十八岁以上的一般选民则须登记投票。扩展选民资格与设置司法救济,共同使公民权利进入可操作的制度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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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日程与实施立法
宪法的过渡条款为制度转换安排时间:第一次新宪法下的总统选举定于1989年11月15日,时任总统任期止于1990年3月15日。它还规定五年后进行宪法复审。颁布新文本与完成各项政治转换,并非同一个时点。
社会权利的落实继续需要专门立法。1990年9月19日第8080号法律规定统一卫生系统的组织与运作,将联邦、州和市的公共卫生机构纳入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的管理机关。制度史研究者塞莉娜·索萨指出,制宪中的分权承诺与民主化相连,也包含不同地区和地方政府间的联盟与利益冲突;自治的扩大仍留下跨层级协调问题。
社会权利、卫生与原住民
1988年原始第6条所列社会权利包括教育、健康、劳动、休闲、安全、社会保障以及对母亲、儿童和贫困者的保护。第196条规定健康是人人享有的权利和国家的责任;第198条要求卫生服务形成区域化、分级的统一系统,以分权管理、综合照护和社区参与为原则。
第231条承认原住民的社会组织、习俗、语言、信仰和传统,以及对传统占用土地的原有权利,划定和保护土地属于联邦责任。第232条进一步确认原住民、其社群及组织可以向法院主张权益,并由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文化承认、土地保护和诉讼资格由此相互连接。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