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临时宪制走向新宪法
1987年菲律宾宪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前一年的政权转变之后。科拉松·阿基诺政府先采用临时性的“自由宪法”,再通过1986年4月23日第9号公告规定制宪委员会的组成、工作方式和新宪法的批准程序。
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人数不超过50人,须兼顾全国、地区与行业代表。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提出人选,候选名单公开后还接受意见。公告规定,委员会在6月2日于原国民议会会议厅开会,并自行选举主持人。
它的全体会议应当公开并留下记录,还须举行公众听证。新宪法的最终效力则有待公民投票,委员会的拟订工作与人民的批准被安排为不同环节。
参考:[1]
委员会通过与签署文本
塞西莉亚·穆尼奥斯-帕尔马担任委员会主席,安布罗西奥·帕迪利亚任副主席。宪法末尾的认证文字记载,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2日通过草案,并于10月15日在奎松市国家政府中心的全体会议厅签署。
生效方式本身也是讨论对象。后来最高法院协同意见重录的制宪记录显示,希拉里奥·达维德曾建议把生效与总统宣布批准相联系;华金·贝尔纳斯等委员则主张,以人民投票批准的日期为准。达维德最终撤回相关修正,文本保留了批准即生效的规定。
总统、两院与权利保障
宪法将立法权交给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参议员共24人,由全国选举产生。总统直接民选,通常任期六年且不得连任。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其职责还包括判断政府机构是否有构成越权的严重裁量滥用。
《权利法案》列出正当法律程序、平等保护、言论与新闻自由等保障,并规定刑事调查中的沉默权与律师协助。违法取得的供认不能作为证据。宪法由此同时规定政府如何组成,以及公权力行使时必须遵守的限制。
参考:[2]
给紧急权力设置审查环节
第VII条第18节对戒严作出具体限制:在入侵或叛乱且公共安全需要时,总统可以宣布不超过60天的戒严,并须在48小时内向国会报告。国会可以撤销决定,延长则另有条件。
最高法院还可依公民提出的适当诉讼,审查戒严或相关措施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条文特别说明,戒严不暂停宪法运作,也不取代民事法院和立法机关。即使进入紧急状态,宪制机关的职责仍然存在。
参考:[2]
1987年2月的投票与公告
1987年2月2日举行批准宪法的公民投票。阿基诺2月11日发布第58号公告,依据选举委员会汇总的结果宣布宪法已获批准。公告列出赞成票16,622,111张、反对票4,953,375张,以及弃权票209,730张。
投票日与宣布结果的日期相隔九天,而第XVIII条第27节规定宪法在多数投票批准后立即生效。这一区别很快进入具体诉讼,关系到过渡政府此前享有的人事任免权何时终止。
生效日期怎样影响地方职位
在德莱昂诉埃斯格拉案中,黎刹省代省长于1987年2月8日签署任命文件,试图更换塔伊泰多洛雷斯村的民选负责人和议员。原任官员起诉,认为新宪法已使这类替换权失去依据。
最高法院1987年8月31日的主判决认定,新宪法于2月2日投票批准时生效,临时宪法已被取代,因此有关任命文件没有法律效力。萨尔缅托法官提出异议,主张以2月11日公告为准。法学者维森特·门多萨随后讨论了这种溯及适用对过渡期间行为的影响。
过渡条款还规定,不与新宪法冲突的既有法律继续有效,首届国会选举安排在1987年5月第二个星期一。制度替换因而伴随连续性安排;以后提出修宪,则须依第XVII条另行完成提案与公民投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