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关系需要重新商定

1927年5月20日,英国与汉志、内志及其属地的统治者缔结《吉达条约》。代表英国签字的是吉尔伯特·福尔金厄姆·克莱顿,另一方的全权代表是伊本·沙特之子、汉志总督费萨尔·本·阿卜杜勒阿齐兹。条约以签署地点吉达命名,正式内容是友好与谅解。

伊本·沙特取得汉志及麦加、麦地那后,与英国的关系已超出1915年旧约所面对的局面。他要求以新条约确认扩大的统治领域及对外自主权。英国则关切阿拉伯半岛周边的势力安排,也需要保障来自英属地区的穆斯林朝觐者。

1926年的谈判中,英国代表斯坦利·乔丹与伊本·沙特围绕外国人在汉志享有的特权等问题发生争执,磋商未能完成。1927年克莱顿继续交涉,5月在吉达推进会谈。双方逐项处理朝觐、海湾邻国、边界和军火问题,再决定哪些写入主约、哪些留给照会说明。

参考:[1] [2]

承认独立与安排往来

主约第一条明确承认汉志、内志及其属地的完全独立。第二条要求双方保持和平友好,并尽力防止本方领土成为破坏对方地区安宁的非法活动基地。这一安排把承认统治地位与约束跨境行动联系起来。

第六条专门列出科威特、巴林、卡塔尔及阿曼海岸的酋长领地,要求伊本·沙特与这些同英国有特殊条约关系的地区保持和平友好。其措辞确认了英国在海湾的既有关系,却没有在主约中给整个半岛画出一条完整国界。

第三至第五条处理人的往来。英籍及受英国保护的穆斯林朝觐者应获得与其他朝觐者相同的便利,并受到人身和财产保护。若朝觐者死亡而当地没有合法受托人,遗产须先履行当地法院程序、缴纳规定费用,再交英国驻吉达代表转给合法继承人。双方还相互承认对方臣民的国籍身份。

参考:[1]

照会保留了哪些分歧

伴随条约的照会并非处处表示意见一致。克莱顿在5月19日照会中提出英国认定的汉志与外约旦边界。伊本·沙特5月21日回信说,当前不能最终解决这个问题,但愿维持马安—亚喀巴地区现状,并承诺在条件成熟前不干预当地行政。暂时不干预因此没有消除双方对最终安排的分歧。

军火问题也以照会处理。英国表示,对阿拉伯地区输出军需物资的禁令已经撤除;如果汉志、内志政府依1925年武器贸易公约条件,向英国厂家订购自用武器和弹药,英国政府不予阻挠。它是一项附有条件的出口承诺,文件本身没有列出已经交付的数量。

第七条要求合作压制奴隶贸易,英国代表另在照会中保留受理自愿前来请求释放并返回原乡者的做法。伊本·沙特回信要求驻吉达代表按照双方达成谅解的精神行事,避免在行政和经济方面引起混乱。合作条款与具体释奴做法,分别见于主约和照会。

参考:[1]

签署之后才交换批准书

5月20日是签署日。第八条要求双方批准,并尽快交换批准书,且明确以交换之日作为生效日。双方于1927年9月17日在吉达交换批准书,条约由此生效。这一日期有《国际联盟条约集》的登记说明为据。

条约自生效起约束双方七年;如果没有按期提出终止通知,之后继续有效,直到一方通知终止满六个月。第九条另规定,1915年12月26日缔结的旧约自新约批准之日起停止效力。文本由英语和阿拉伯语写成;解释发生分歧时,规定以英文为准。

英国外交部后来将正式文本提交国际联盟,登记日期是1928年3月2日。登记发生在签署和生效之后,不能用条约集的出版年份替代1927年的缔约阶段。

参考:[1]

执行仍需持续交涉

压制奴隶贸易的承诺,没有使跨红海贩运立即消失。1930年4月16日,英国海军大臣A. V. 亚历山大在下议院答问时报告,海军人员认为大批整船贩运已停止,小船运送少数人的贩运却仍在继续;过去十二个月虽检查许多船只,却没有捕获载奴船。他提到贩运者利用情报、夜色和恶劣天气逃避查缉。这是英国方面对当时执法困难的报告。

条约关系则通过后续照会延续。1936年10月3日,双方同意在七个太阳年内放弃提前六个月通知终止的权利。1943年10月,沙特方面又提出按连续七年周期延长条约,英国于10月31日复照接受;这一交换照会协议在复照日生效,所约定的新周期从当年10月3日起计算。

《吉达条约》把双方关系放在承认独立、处理人员往来与协调地区利益的基础上。其实际运作既包括批准书交换和后来的续约,也包括边界保留、释奴程序及海上查缉这些继续存在的具体事务。

参考:[3]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