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承诺为何需要另一份议定书
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非战公约》,要求缔约国放弃以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并以和平方法处理争端。不过,公约第三条规定,原签署国须把全部批准书交存华盛顿,公约才能在它们之间生效。签名完成以后,仍有国内批准和外交交存的手续。
同年12月29日,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代理马克西姆·李维诺夫向波兰提出另订议定书,让巴黎公约先在有关国家之间适用,不必等候全部原签署国办完批准。他在照会中说明,苏联也向立陶宛提出同样建议;芬兰、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当时尚未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因此暂未受到同样邀请。
波兰争取共同签署
波兰接受放弃战争的原则,却不愿只与苏联单独办理。研究者Małgorzata Gmurczyk-Wrońska依据外交档案指出,1929年1月10日,波兰外长奥古斯特·扎莱斯基的答复要求苏联也向拉脱维亚、爱沙尼亚、芬兰和罗马尼亚发出提议。波兰希望有关国家共同处理东欧安全问题。
签署方式随后成为谈判焦点。波兰驻莫斯科公使斯坦尼斯瓦夫·帕泰克坚持把波罗的海国家和罗马尼亚纳入同一场签署。李维诺夫则试图先与较少国家签字,再让其他国家加入。立陶宛一度退出这一轮安排,芬兰也未参加;最后形成苏联、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罗马尼亚五国共同签署的文本。
参考:[2]
莫斯科的五国签字
公历1929年2月9日,五国全权代表在莫斯科签署议定书,后来通称李维诺夫议定书或莫斯科议定书。苏联由李维诺夫签字,波兰由帕泰克签字;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分别由驻莫斯科公使尤利乌斯·塞利亚马、卡尔利斯·奥佐尔斯代表。
罗马尼亚派出的卡罗尔·达维拉是驻华沙公使,苏联与罗马尼亚当时尚未建立外交关系。议定书能够把双方置于共同的弃战承诺之下,却不等于另行完成建交或解决全部争议。文本序言把目标写为维护各国之间已有的和平,并尽快适用巴黎公约。
生效程序分成两层
议定书第一、二条规定,巴黎公约经相关国家的主管立法机关批准后,可在本议定书缔约方之间发生效力,不受巴黎公约原有整体生效条件的牵制。第四条又要求各国通过外交途径,把批准巴黎公约的事实通知苏联政府和其他议定书缔约方。
议定书本身也须分别批准。第三条要求各方在批准后一周内向苏联政府交存批准书;两个缔约方交存后,先在这两方之间生效,其他方随各自文书交存陆续进入这一关系。苏联负责通报交存情况,并保存唯一正本、向签署国及加入国提供认证副本。第五、六条还为其他国家加入留下通道。
参考:[1]
批准与交存留下的记录
苏联信息局(Soviet Union Information Bureau)1929年5月的刊物记载,苏联在2月13日批准议定书。国联汇编则明确列出批准书交存日期:拉脱维亚3月5日,爱沙尼亚3月16日,波兰和罗马尼亚均为3月30日。这些记录对应的是国内批准及对外交存两个不同动作。
同一期刊物记述,3月30日波兰驻苏代办在苏联外交人民委员会交存本国批准书,同时代表罗马尼亚政府呈交其文书;报道据此确认议定书已在原五国的相互关系中生效。这项安排还吸收了土耳其、波斯和立陶宛。6月3日,议定书又在国联完成登记。
共同文本之外仍有谈判
议定书把巴黎公约作为附件纳入,其核心是弃战和和平解决争端。七条正文主要处理批准、通知、加入与正本保管,没有另行规定一套裁军额度、领土裁决程序或共同军事执行机构。履行的第一步,是各国让这套承诺在彼此关系中具有条约效力。
苏联在1928年12月照会里已说,提前适用巴黎公约的建议并不撤回它原先对波兰提出的互不侵犯协定方案。后续谈判继续进行,波苏两国又于1932年7月25日签署双边互不侵犯条约。莫斯科议定书促成了一次多国共同签署,并建立分步适用弃战原则的办法;具体双边安全关系仍需要进一步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