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采取什么形式
苏联成立条约处理的并非单纯的国名问题,而是若干苏维埃共和国怎样组成共同国家、哪些权力交由共同机关的问题。在战争后的经济重建和对外事务中,共同行动已成为各共和国领导层关注的议题;1922年的讨论进一步涉及,这种联系应采取何种国家组织形式。
列宁在同年9月致加米涅夫、供政治局成员传阅的信中,针对由其他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的方案提出修改。他主张俄罗斯也与乌克兰等共和国一道,以平等地位进入新的联盟,并在俄罗斯的机关之外另设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信中的措辞显示,组成一个新的联邦与扩大俄罗斯联邦,是讨论中需要区分的两种安排。
四个共和国与莫斯科大会
条约开头列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白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和外高加索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约定联合组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在这里列入外高加索联邦的括注之中,并非另外三个同级缔约方。
1922年12月30日,第一届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审议各共和国代表团形成的条约及成立宣言。大会决议由主席米哈伊尔·加里宁和秘书阿韦尔·耶努基泽署名。决议对宣言和条约作原则批准,同时把继续审查文本的任务交给共和国及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
交由联盟处理的事务
26条的条约首先集中列举联盟权限。对外代表、边界变更、接纳新共和国、宣战媾和、对外借款和国际条约批准,属于共同机关的职责;经济方面则涉及全国经济计划、贸易制度、运输、邮电、货币信用和统一预算。
这些事项把联合落实到日常行政和财政层面。条约第20条规定,共和国仍有各自预算,但它们构成联盟预算的组成部分;预算的收支及收入分配由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共同国家由此不仅承担外交名义,也被赋予分配财政资源和统筹经济事务的制度位置。
参考:[1]
共同机关怎样衔接
条约把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规定为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之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权力。中央执行委员会再选出主席团,处理其闭会期间的事务;人民委员会作为执行机关,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产生。文本分别规定了这些机关的组成与召集方式。
第13至17条又处理命令如何下达及发生异议时怎么办。联盟人民委员会的法令、决议对各共和国有约束力,共和国可向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异议,但原则上不能因此停止执行。个别人民委员的命令若明显违背联盟上级机关决定,共和国才可在例外情形下暂停,并立即报告。联合的层级关系由此写入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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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身份与共和国保留权利
条约规定联盟统一公民资格,以莫斯科为首都,并设国旗、国徽和国玺。共和国须相应修改各自宪法;联盟条约的批准、修改和补充,则专属联盟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
与此同时,最后一条保留各共和国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统一机关、命令约束与退出权同时存在于这份文本中,是其国家结构安排的不同部分。退出条款只写明权利,并未在此列出完整办理程序;理解这一规定时,也需要把书面设计与后来政治实践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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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批准之后的程序
12月30日决议要求,各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继续审议,并把意见交给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最近一次例会;后者应审查意见、批准文本并立即施行,还要向第二届联盟代表大会提交最终文本。因此,当天的原则批准并不表示后续审议和生效程序已全部结束。
1923年7月6日,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基本法即宪法,并立即施行,同时仍要求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批准。1924年1月31日,第二届大会作出最终批准决议,并附有具体修正。成立条约的政治创设、文本继续整备与宪法层面的落实,在这些连续文件中各有相应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