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部宪制法律到统一文本

芬兰独立后的宪制长期分散在数部法律中:1919年的宪法法、1928年的议会法,以及1922年分别规范弹劾法院和部长责任监督的两部法律。国家元首拥有较强权力,议会的组织与活动却另有专门文本。1999年的改革既要整理这些分散规定,也要调整总统、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

全面改宪在1970年代未能实现,此后转向逐项修订。1980年代以来,总统选举、基本权利和议会参与欧洲事务等方面相继改革;总统毛诺·科伊维斯托支持加强议会制。新法典由此承接了一段持续调整的过程。

参考:[1] [2]

跨越两届议会的制宪程序

1995年,议会宪法委员会提出将四部宪制法律合为一部的要求,司法部随后组织准备工作。1996年1月,政府成立由议员和宪法学专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委员会于1997年6月提交报告,政府在听取意见并与总统磋商后,于1998年2月向议会提出法案。

议会于1999年2月作出第一次批准,3月大选后,新一届议会于6月再次批准。总统马尔蒂·阿赫蒂萨里和司法部长Johannes Koskinen于6月11日在赫尔辛基签署文本,法令集于6月17日刊布。第130条另定2000年3月1日生效,签署、公布和实施因此分属三个日期。

参考:[1] [2]

总理由议会选出

第61条把政府产生程序明确放在议会政治之中。议会党团先就施政纲领和内阁组成谈判,总统依谈判结果并听取议长意见后提出总理候选人。首轮及第二轮候选人均须获得投票过半支持;如两轮失败,再由议会公开投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总理由议会选出后,再由总统任命,其他部长则依当选总理建议任命。

第3条要求政府成员得到议会信任,第64条规定失去信任的政府或部长须离职。这使议会多数、政府纲领和内阁存续直接相连。总统仍有宪法列举的职权,但不能把政府当作只向自己负责的行政班子。

参考:[1]

权利保障与分层监督

第二章集中规定法律面前平等、表达自由、受教育权和语言权等保障。第17条确认芬兰语与瑞典语的地位,并保障萨米人等群体维护、发展自身语言文化的权利;第22条要求公共权力保障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实现。

合宪性监督仍以议会宪法委员会为重要环节。依第74条,委员会审查交付其处理的法案是否符合宪法及国际人权条约。第106条同时要求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与宪法明显冲突时优先适用宪法。两者分别作用于立法审议和案件裁判,没有另设一座专门宪法法院。

参考:[1] [2]

外交合作中的总统与内阁

第93条规定,总统与政府合作领导外交政策;欧洲联盟决策的国内准备及相应措施则由政府负责,议会也依宪法参与。这一分工既承认总统的外交地位,又反映芬兰加入欧盟后政府承担的持续性决策工作。

新宪法生效当天,塔里娅·哈洛宁开始总统任期。Tuomas Forsberg对实施初期的研究指出,传统外交与欧盟事务并没有整齐划一的边界。2000年尼斯欧洲理事会会议上,总理帕沃·利波宁领导谈判,哈洛宁则参与外交与安全议题讨论。制度运行仍需两人协调,条文没有让所有代表权争议立即消失。

参考:[1] [3]

2000年开始的制度运行

统一宪法于2000年3月1日取代四部旧法。它把既有权利保障、议会程序和行政责任放入同一结构,并将政治重心进一步移向议会与对议会负责的政府。实施初期的外交实践也表明,总统仍是需要协商的实质参与者。

1999年完成立法、2000年开始施行,这一时间间隔使新旧制度有了明确交接点。新法典将分散的国家组织规范统一起来,但总统与政府如何合作,仍须通过新任总统、总理和议会的实际互动逐步形成惯例。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