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书交换使条约生效

1815年2月17日晚11时,美国代理国务卿詹姆斯·门罗与英国代表 Anthony St. Jno. Baker 在华盛顿互换《根特条约》批准书,使结束两国战争的和约生效。它已于1814年12月24日在根特签署,但第十一条另行规定,双方必须不作修改地批准,并互换批准书,条约才对两国具有约束力;签字本身尚未完成这一程序。本文日期均按公历叙述。

英国已于1814年12月31日批准条约。美国参议院1815年2月16日同意批准,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于次日正式批准。2月18日发布的总统公告确认批准与换文已经完成,并命令美国文武官员及境内居民遵守各项条款。

参考:[1] [2]

签署代表与对等地位

条约序言将结束战争、恢复互惠的和平与友好关系列为目标。美方全权代表为 John Quincy Adams、James A. Bayard、Henry Clay、Jonathan Russell 和 Albert Gallatin;英方代表为 James Lord Gambier、Henry Goulburn 和 William Adams。双方互相出示全权证书后议定十一条和约,并于1814年12月24日在根特签署。

1815年3月13日,门罗致 John Quincy Adams 的信中又提出,英王在条文中排于美国之前,英国代表签名也在美国代表上方。门罗说明,他在换文时已就此提出意见,以免形成两国地位不对等的先例,并请亚当斯择机向英国政府说明总统立场。和平生效后,文书排列所体现的国家平等仍是外交处理事项。

参考:[1]

领土、财产与战俘的返还

第一条要求归还战争期间乃至签字后取得的对方领土和据点,撤退时不得毁坏或带走原先缴获且换文时仍留在据点的火炮等公产,并须尽可能返还档案、契据等文件。帕萨马科迪湾部分争议岛屿暂由换文时的占领方保有,等待专门裁决,临时占有不预先决定归属。第三条要求在战俘清偿囚禁期间所欠债务后尽快将其送还,两国则用硬币结清对方垫付的供养费用。

第一条还把被奴役者与其他私产并列,规定不得将其带走。第十条则要求双方尽力促成奴隶贸易的完全废除。前者属于撤离时的财产处置,后者是针对奴隶贸易的共同承诺,条文没有把它写成废除奴隶制度。

参考:[1]

停战命令与海上捕获期限

第二条要求双方批准后立即向军队、舰队及民众下达停战命令,并按海区规定所获船货须归还的时间界限:北美指定近海为十二日,墨西哥湾等海域为三十日,最远海区达一百二十日。这是在远距离通讯条件下处理海上捕获的规则,不是统一推迟停战的期限。

美国谈判代表在1814年12月25日致国务卿的信中解释,为防条约或批准文本在跨洋传递中发生意外,停战、海上捕获返还及战俘释放的期限从双方无修改批准计算,而非从互换批准书计算。这些履行期限与第十一条规定的条约拘束力条件须分别理解。

参考:[1]

把边界争议交给联合委员会

第四至第八条将未定边界转入联合勘定程序。英美各自任命委员,处理帕萨马科迪湾岛屿、圣克罗伊河以北边界,以及经五大湖通往伍兹湖的界线。委员须宣誓公正审查证据,必要时聘用测量人员,绘制地图并提出报告;费用由双方分担。

双方同意承认委员一致作出的决定。遇到分歧或一方拒绝履职,则形成报告,交由另行选定的友好君主或国家裁决。由此,1815年恢复和平并不以当年勘清全部边界为前提;和约先确定处理争议的机构和步骤。

参考:[1]

原住民条款的落实仍有缺口

第九条要求英美分别结束与当时仍同本国交战的原住民族群的敌对行动,并恢复他们在1811年、敌对行动之前享有或有权享有的土地、权利和特权;条件是有关族群在获知批准消息后也停止敌对行动。原住民族群并未作为缔约方参加签署,履行责任由英美政府分别承担。

麦迪逊在1815年12月5日给国会的年度咨文中报告,赴底特律会谈的族群已同意恢复原有友好条约,受邀前往密西西比河会谈的多数族群也接受了和平;较远的部分族群仍有待交涉。这份行政报告说明停战正在逐地落实,却未证明第九条许诺的土地和权利已经全部恢复。条约在1815年取得拘束力,具体边界与原住民问题则留下持续办理的义务。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