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工标准到联合国谈判

国际劳工组织1975年第143号公约同时处理非正规迁徙与就业,以及机会和待遇平等。部分劳工输出国对其中制止秘密迁徙的规定不满。墨西哥、摩洛哥推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采取行动,把劳工及其家庭的保护纳入联合国谈判。

罗杰斯等人的历史研究记述,一些欧洲代表认为最初提案对非正规迁徙过于宽松。地中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另向国际劳工局寻求技术协助,准备以既有人权公约和劳工标准为基础的方案。条约谈判也牵涉联合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职权边界。

参考:[1]

工作组把争议转为文本

大会1979年12月17日决定设立向所有会员国开放的工作组。1980年10月8日,第三委员会召集的工作组首次开会,一致选举墨西哥代表安东尼奥·冈萨雷斯·德莱昂为主席;会议持续至11月19日。联合国人权司提供支援,秘书处法律事务厅参与咨询。

工作组先讨论保护对象与权利范围。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区分适用于所有迁徙劳工的权利,以及适用于合法入境者的其他权利。意大利和美国分别提交工作文件。主席11月12日提出公约大纲,涵盖定义、人权、劳动权和迁徙身份,并明确它只是整理讨论所得,尚不约束各代表团。

参考:[2]

联合国大会于1990年12月18日通过公约后,各国分别办理参加手续。墨西哥于1991年5月22日签署,1999年3月8日批准。公约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参考:[3]

基本权利与迁徙身份

委员会2013年第二号一般性意见说明,第三部分保护所有迁徙劳工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身份者。具体保障涉及人身自由、证件不受非法扣押、驱逐程序和领事协助;第25条保障报酬和劳动条件上与本国国民平等的待遇。雇主不能因劳工身份不合规定而免除其义务。

公约仍保留国家管理入境和居留的权限;第三部分的保障本身不产生身份正规化的权利。委员会同时指出,本公约与其他人权条约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成立工会和家庭保护等权利,在其他条约下可能比本公约对非正规劳工的保障更广。

参考:[4]

在日内瓦组织履约审查

保护所有迁徙劳工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于2004年10月11日至15日在日内瓦威尔逊宫举行非正式会议。主席为普拉萨德·卡里亚瓦萨姆。委员与国际劳工组织代表讨论报告经验,并听取国际天主教移民委员会与“十二月十八日”组织研究的介绍。

会议同意初次报告临时准则,要求秘书处转交缔约国。准则不仅要求列举法律、司法和行政制度,还要求说明移民流动资料、实际履约状况及困难,并逐组说明条款落实。正在编写报告的国家可先完成提交,不必因格式不同而延误。这些安排把履约监督转为收集资料和审查政府措施的具体程序。

参考:[5]

墨西哥审查显示执行距离

2006年10月30日至31日,委员会在日内瓦审查墨西哥初次报告,11月3日通过结论。它肯定南北边境“贝塔”保护队及身份正规化计划,同时指出某些拘留场所拥挤、缺乏医疗及未通知领事等问题。

委员会还关注墨西哥对第22条第4款的保留:当时宪法允许行政机关未经事先司法审理命令外国人离境。它建议调整法律、撤回保留,保证当事人申辩及提交主管机关审查,并要求下次报告说明落实措施。报告呈现的是已经采取的行动、查出的缺陷和待履行的建议,三者共同构成公约实施的历史。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