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皇授予的新王国宪章
1815年11月27日,俄国沙皇兼波兰国王亚历山大一世在华沙王宫签署宪法,向新建立的波兰王国授予这部165条文本。它通常被称为会议王国宪法,以区别于此前华沙公国的1807年宪法。比奇克的研究将12月24日列为正式生效日,签署和开始施行因而是两个阶段。
起草工作由亚当·耶日·恰尔托雷斯基及其合作者推进,包括塔德乌什·马图舍维奇和亚历山大·利诺夫斯基。加文德克依据草案和往来记录指出,筹划者虽讨论1791年五三宪法的遗产,最终更多借鉴华沙公国的制度;经君主修订、批准后形成授予式宪章,并非恢复旧宪法原文。
联合俄国,同时保留自身机构
第1条规定波兰王国永久与俄罗斯帝国相联,第3条使波兰王冠依俄国皇位继承顺序传承。对外政治属于共同领域,王国参与战争及国际条约的程度由君主决定。与此同时,宪法分别设置王国政府、议会和法院,使这种联合具有单独的国内制度框架。
行政权集中于国王,其人身被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国王任命部长、参议员及主要官员,掌握军队指挥、外交和赦免权。第45条要求继承者在波兰首都加冕时宣誓遵守宪法;第47条要求王令由主管部长副署,部长须为命令中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内容负责。
参考:[1]
总督和国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王不在王国时,由总督和国务委员会以其名义处理公共事务。国务委员会分为行政会议和全体会议;行政会议中的部长及其他成员提供意见,总督作出决定,但决定仍须在会议中发布并由主管部长签署,才能发生约束力。
全体会议负责拟定法律及全国性规则、处理权限争议、审查各政府部门报告,并汇集可能违宪或滥权的问题呈交君主。这样的安排为行政工作和法律审查建立了程序,不过其最终议程与多数决定仍由国王或总督掌握,部长责任并不等于议会多数能够自由更换政府。
参考:[1]
有代表机关,也有严格的王权边界
议会由国王及两院构成,通常每两年在华沙开会30天。众议院包括贵族地方会议选出的77名议员和公社选出的51名代表,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员主要由国王终身任命;众议员候选人则须满足年龄、公民权及纳税条件,代表资格并非普遍平等。
法案由国王通过国务委员会交议会讨论;财政、民刑法和行政制度均可成为议题。两院分别表决后,仍须王室批准才成为法律,国王拒绝批准即告失败。议员可以提出关系公共利益的意见和请求,但须经国务委员会呈交君主,再由君主决定是否形成交议会讨论的法案。
参考:[1]
成文权利与司法独立
宪法保障印刷自由、依法逮捕和财产权。被拘留者应立即获知书面理由,最迟三日内送交主管法院;公共需要征用财产须事先给予公平补偿。宗教条款保护各教派公开礼拜,并对天主教给予特别照顾,但涉及民事和政治权利平等的表述限定于基督教各派。
公共行政、司法和军事事务原则上使用波兰语。司法章宣示法官独立,要求裁判不受君主或部长影响;国王任命的法官终身任职,免职须有相应法院的裁判。普通司法、商业法院、上诉机关和华沙最高法院共同构成审级安排,而国家罪及高级官员违法另由议会法院处理。
参考:[1]
议会运作与公开原则的收缩
1818年刑法典审议使宪法进入具体立法实践。比奇克分析议会记录发现,支持和反对草案的议员都会以是否符合宪法作为论据,讨论人身自由、宗教和刑罚规则。这说明宪法不仅是组织机关的文件,也成为评价普通法律的标准。
原第95条规定两院原则上公开议事。1825年2月13日,亚历山大颁布附加条款,保留开会、闭会及宣布王室批准法案等仪式的公开性,却要求委员会选举和其余讨论一律转为秘密会议。此项后续变更缩减了公众观察立法的空间,也显示宪法保障会在实施中受到君主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