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的是一套考试与学位制度
1857年1月24日,英属印度通过第II号法,在加尔各答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大学。法案序言把任务定为通过考试识别文学、科学与艺术方面的造诣,并授予学位。这个创设日期指法律上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一座集合全部教学设施的校园已经同时落成。
1902年印度大学委员会回顾,孟加拉教育委员会早在1845年提出仿照伦敦大学设校,1854年教育训令才接受这一方向。筹备工作要协调加尔各答、孟买和马德拉斯的学位标准。首任副校长詹姆斯·威廉·科尔维尔此前主持筹备委员会,又在立法会议负责推进创设法案;殖民行政与大学组织从起点便相互连接。
评议会、学部与执行机构
法案规定印度总督兼任校监,首任为坎宁子爵;科尔维尔担任副校长。校监、副校长及评议员组成评议会,其他评议员人数不得少于三十。名单既有行政、司法、军政和教会人员,也包括梵文学院负责人维迪亚萨加尔等印度学者。大学并非仅靠一位创办人运作,而要调动不同领域的评审能力。
1858年年鉴所录细则,把评议会分为文、法、医、工程四个学部,并由副校长及学部选出的六人组成执行委员会。后者通常每月开会,安排考试、任命考官、管理账目和对外通信。大学可以制定细则,但须经总督参事会批准;学术事务的分工与殖民政府的最终监督同时存在。
教学分布在附属院校
早期大学的关键资源,并非集中在自有教室内,而是已有院校的教师与课程。1858年年鉴列有加尔各答的总统学院、医学院和土木工程学院,也包括胡格利、达卡等地院校,以及塞兰坡学院等非政府机构。它们通过附属关系进入共同的学位体系,仍保有各自办学场所。
申请附属者须报告师资与各科教学,若已办学两年以上,还要说明至少此前两年的课程;负责人须声明具备培养至文学士水平的条件,并取得至少两名评议员联署。创设法又要求学位申请者一般出示获认可机构的修业证明。因此,大学考试并非完全脱离教学,而是借资格条件和课程标准间接影响各校。
统一试卷怎样连接不同地点
年鉴所载文科入学考试规则,允许年满十六岁者报考,不限此前受教育的地点,但须提交年龄及品行证明。除加尔各答外,达卡、巴特那、德里、拉合尔等地也可设考点,各地使用同一印刷试卷;地方负责人每天考试后封存答卷,立即寄给大学注册官。办学网络由印刷、邮递和考官的共同标准维系。
考试须选两种语言,其中英语必选,另一门可以是梵语、孟加拉语、阿拉伯语、波斯语等;另考历史、地理和数学。1858年文学士英语试卷要求讨论《麦克白》的写作时间、文本版本及人物,并比较它与《哈姆雷特》的结构。具体试题显示,知识交流既涉及语言转换,也把英国文学批评的题目带入印度的资格考试。
参考:[2]
费用、审核与特定奖学金
创设法授权大学在政府同意下收取合理费用,并将收入归入统一费用基金,用于大学支出;每年收入及支出账目须呈送总督参事会审核。法律赋予持有财产的能力,却没有在这些条款中列出一笔可当作创办总资本的金额。办学经费必须从具体收费和用途判断。
1858年规则列明,入学考试费为五卢比,文学士考试费为二十五卢比,未通过者不退费。年鉴另列医学奖学金,每份每月十六卢比、可持续三年,分属解剖外科、药物学、化学及植物学等领域。这样的专项支持不能概括成所有学生均获同额资助,也不能把考试费直接当成附属学院全部学费。
从初次授位到教学职能之争
1858年年鉴的文学士通过名单只有班金·钱德拉·查特吉与贾杜纳特·博斯两人,均列第二等,并注明所来自的总统学院部门。这份同时代记录把学位、考试结果与原就读机构联在一起,比后来的名人名单更能说明早期大学如何确认学习成果。
到1902年,官方调查仍讨论大学应否直接聘任教授、建设图书馆与实验室。委员会主张本科教学主要留在学院,大学逐步发展高级课程,同时承认经费有限、院校分散的困难。这是数十年后的改革建议,不能倒写为1857年已经具备的研究体系;它也说明,以考试组织院校与亲自承担教学,是相连却不同的两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