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与生效分属两个阶段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于1994年12月8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995年8月21日生效。总统内加索·吉达达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第1/1995号公告,明确区分了这两个日期,并在首期联邦法律公报中刊载宪法。通常所称“1995年宪法”,指的是这一开始实施的宪制文本。

序言以埃塞俄比亚各民族、族群和人民为立宪主体,表达在平等基础上共同生活、修正历史不公关系和发展共同利益的目标。第1条确立联邦民主共和国,第8、9条分别规定主权归属及宪法最高性,使新的国家结构同时具有群体权利与最高法的依据。

参考:[1]

过渡政府主持的制宪过程

1991年政权更替后,过渡政府推动制定新宪法。1992年设立的29人宪法委员会由基弗勒·沃达乔主持,组织讨论并准备草案。1994年6月选出的制宪会议随后审议文本,自决、地方边界、分离权和土地所有制都是重要争议。

阿塞法·菲塞哈的研究指出,若干反对力量退出过渡进程,使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民主阵线在制宪中占据优势,虽仍有反对派成员参与辩论。1995年联邦及地方议会选举之后,新联邦议会开会,过渡政府与过渡宪章的阶段随之结束。

参考:[2]

以语言和群体认同组织联邦

宪法第46条要求划定州界时考虑居民分布、语言、认同及有关人民的同意。制定时第47条列出九个成员州,并为民族、族群和人民另行组成州提供程序。联邦和各州分别享有立法、行政及司法权,州以下行政层级也应获得足以使居民参与的权力。

第5条规定所有埃塞俄比亚语言获得平等的国家承认,阿姆哈拉语为联邦政府工作语言,各成员州可以依法决定自己的工作语言。第39条进一步保障各群体使用和发展语言、文化及保存历史的权利,把文化承认与自治机关的建立相连接。

参考:[1]

议会政府与特殊的宪法解释机关

第45条确立议会制。人民代表院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公平和秘密投票产生,任期五年;第73条规定总理由该院成员中选出,并由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执掌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总理则负责行政机关和部长会议。

联邦院代表各民族、族群和人民,由州议会选举,或由州议会组织直接选举。它的角色并非单纯重复人民代表院:第62、83条把宪法解释和宪法争议的最终决定权交给联邦院,宪法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建议。这种安排把联邦代表机制与宪法裁决联系起来。

参考:[1]

个人权利、土地与自决程序

宪法第三章同时规定个人基本权利与群体权利。第40条承认私人财产权,但把城乡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专属赋予国家与人民,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交换。农民享有无偿取得土地和免遭驱逐的保障,牧民也获得用于放牧、耕作的土地使用保护,具体实施仍须法律规定。

第39条承认包括分离在内的自决权,同时列出落实程序:有关群体立法机关须以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请求,联邦政府在收到决定后三年内组织公民投票,要求得到过半数选票,并完成权力移交及依法分割资产。权利宣示与机构程序在同一条内并存。

参考:[1]

最高法的约束与修宪门槛

第9条规定,违反宪法的法律、习惯或国家机关决定不具效力,所有公民、国家机关、政治组织和公职人员均有遵守宪法的义务。获批准的国际协定属于国内法的一部分。制度的运作因此不仅依赖宪法列出权力,还依赖各机关依其权限执行和解释这些规范。

第105条为第三章权利条款及修宪程序本身设置更高门槛:各州议会须分别以多数同意,人民代表院和联邦院也须各获三分之二支持。第106条则规定阿姆哈拉语版本具有最终法律权威。1995年文本由此把联邦分权、议会政府及群体权利结合起来,成为此后制度运行和政治争议的共同法律基础。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