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与人口疏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既要修复轰炸损毁的城市,也要改善原有拥挤住宅区。把住房不断接在大城市边缘,容易让住区与就业分离。帕特里克·阿伯克龙比的《大伦敦规划1944》把人口、工业、交通与土地安排放在一起;报告序言同时指出,伦敦周围众多行政单位各自规划,缺乏协调。

1946年5月,城乡规划大臣刘易斯·西尔金向下议院介绍新城法案时,把住房和工作一同迁出的安排列为政策目标。他希望新城成为可以工作和生活的社区,而不仅是到伦敦上班的卧城。由里思勋爵主持的委员会已就建立和管理新城提出建议,法案则要为这类计划提供可以实施的机构和财政手段。

参考:[2] [3]

法案成为选址和开发的程序

《新城法》于1946年8月1日获得御准。原法第1条规定,部长在与有关地方当局协商后,可以通过命令指定新城范围。被指定的土地可以包括已有城镇,因此“新城”既可能是新建聚落,也可能是对原有城镇的大规模扩建。

这一步只是确立开发范围。第2条规定设立开发公司,第3条要求公司向部长提交开发方案,并由部长在咨询相关地方当局后批准或修改。指定范围、成立机构、通过规划和开始建造,是不同的行动。法律本身没有在御准当天建成一批可以立即入住的住宅。

参考:[1]

把土地、建设与资金放到同一机构

开发公司可以取得、管理和处分土地,实施建筑工程并为新城安排服务。购买既可经协议达成,也可依部长确认的强制购买命令进行。公司获得了整合土地的能力,但部长仍保有监督权;普通地方政府职能也没有因开发公司出现就全部转给它。

资本支出主要通过部长提供的垫款筹措,偿还期限和条件由财政部批准。原法第12条把包括苏格兰适用部分在内的此类垫款总额,限定在5000万英镑以内;公司并不因此拥有任意向市场借款的权利。公司还须保存账目、接受审计并提交年度报告。建设住房和工业用地的长期投入,由此与中央财政及议会监督连接起来。

参考:[1] [2]

从斯蒂夫尼奇开始的实施

1946年11月11日,斯蒂夫尼奇成为首个获指定的战后新城,随后建立开发公司。赫特福德郡另有赫默尔亨普斯特德在1947年2月获指定,哈特菲尔德与扩建的韦林花园城在1948年5月获指定。各地通过自己的命令和规划推进,不能将它们的开工或入住日期一律写成1946年。

斯蒂夫尼奇旧居民担心社区身份、财产和交通环境改变,迁入者则希望得到更宽敞的住房和工作。博物馆记录,新城住房分配与在当地找到工作相连;首批住宅于1951年交付。房屋湿气、材料不足和商店较晚开设也影响了早期生活,一些家庭依赖流动商店,或沿未铺好的道路到旧城购物。

参考:[4] [6]

居民生活反过来改变规划

计划中的自足社区,需要在工厂、住房、学校和日常服务之间逐步建立联系。开发公司能统一建设,却不能只凭总图规定居民将怎样生活。住房入住早于部分配套开办的经历,已经显示工程进度与社区形成并不完全同步。

尼古拉·斯珀林研究斯蒂夫尼奇的住宅图纸、开发公司年报和居民事务档案,追踪了另一个具体变化:早期住宅区更多设想步行、骑车和就近生活,后来汽车持有量增加,停车占用草地和公共空间,引起居民与管理机构冲突。公司在1950年代末一面加强管理,一面考虑补建停车空间和车库。新城的空间安排在实际居住中继续调整,1946年的制度提供了开发能力,居民使用这些空间的方式则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