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里需要改变的两处排除

澳大利亚1967年的这项公投,针对宪法两处涉及原住民的文字。第51条第26款赋予联邦议会为特定种族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力,却排除了居住在各州的原住民;第127条则规定,在核算联邦、各州等人口时不计入原住民。要求修改这些规定,把长期存在的差别待遇带进全国性政治议程。

两项改动各有作用。删除第51条的排除语句,使联邦可凭这一权限为各州原住民立法;废除第127条,消除了宪法人口核算的排除。后一项涉及人口如何用于公共制度的核算,不宜简化成此前从未有人调查或记录原住民人口。

参考:[1] [4]

请愿与组织的多年工作

修宪要求经过了持续组织。1958年在阿德莱德成立的联邦原住民进步理事会,把废除歧视性法律、修改宪法列为目标。1964年,它将托雷斯海峡岛民的独特身份纳入名称,成为联邦促进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进步理事会,简称FCAATSI。

国家博物馆的历史梳理记载,1962至1963年的全国请愿获得约十万签名。请愿让修宪议题从地方团体进入议会和公共讨论。原住民团体与工会、教会及其他支持者合作,同时把土地、生活条件和公民权利上的差别呈现给更广泛的公众,争取改变社会对问题的认识。

参考:[3] [4]

“赞成”宣传怎样展开

1967年公投前,FCAATSI承担了推动赞成票的宣传工作。全国宣传领导层中有原住民活动家乔·麦金尼斯和工党政治人物戈登·布赖恩特,费思·班德勒协调新南威尔士州的工作。宣传并不只解释技术性的条款删改,也把投赞成票与消除歧视、要求政府采取行动联系起来。

这一原住民修宪提案得到跨党派议会支持,没有形成全国官方反对案。不过,同一天另有扩大众议院席位而不相应增加参议院席位的提案,结果不同。选民面对的是分开的宪法问题,不能把其中一项失败误写成原住民提案没有通过。

参考:[3] [2]

5月表决与8月正式修宪

澳大利亚选举委员会的结果表记载,1967年5月27日,原住民提案获得90.77%的赞成票,六个州都形成赞成多数。有关议会席位比例的另一项提案只有40.25%的赞成票,未获通过。原住民提案的全国与州级支持,符合修宪表决所需要的多数条件。

8月10日获批准的《1967年宪法修正法(原住民)》把改动写得很简洁:第2条删除第51条第26款的特定排除语句,第3条废除第127条。5月27日是公众表决日,8月10日则是修宪法获批准的日期;二者不应互相代替。

参考:[1] [2] [4]

权利象征与另外的法律步骤

公投并未首次授予原住民投票权。澳大利亚原住民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研究所说明,1962年的联邦选举法修改已允许登记并参与联邦投票,当时并非强制。1967年的修宪条文本身,也没有写入授予公民身份、交还土地或立即使各地待遇平等的规定。人们赋予表决的平等象征,与法条直接改变的内容需要分别看待。

后续政策须由政府和议会继续采取行动。《1968年各州拨款法(原住民进步)》规定向各州提供有关福利及发展的款项,附表上限合计365万澳元,并要求各州按部长批准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违约时可被要求归还。它是另一部具体法律,显示修宪后的政策仍要落实为预算、用途及执行责任。

90.77%的结果使支持改变的社会力量清楚可见。原住民组织期待政府承担更多责任,但生活条件的改变仍取决于随后的政策选择和执行。把公投放回这条持续行动的历史中,才看得到请愿、宣传、法律权限与实际公共开支之间的联系。

参考:[4] [1] [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