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保护倡议汇入一份公约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十七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它把古迹、建筑群和遗址,与自然景观、地质构造及重要生境放入同一保护框架。这个日期标志文本获得通过;公约在1975年12月17日生效,首批世界遗产则到1978年才列入名录。

在此以前,教科文组织长期讨论怎样支援各国维护重要古迹,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也推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安排。1965年美国提出的世界遗产信托构想,把历史地点和自然地区并列。不同路线的汇合提出一个实际问题:国际资源有限,哪些遗产值得共同支援,又怎样避免替代所在国的责任?

参考:[1] [2]

巴黎会议如何确定共同对象

1972年4月4日至22日,政府专家特别委员会在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审议草案,六十个会员国派出有表决权的代表。会议由突尼斯代表拉菲克·赛义德主持。总干事勒内·马厄要求与会者认真处理文化与自然两方面的平衡,专家通过工作组重写定义和结构,而不只是把两份倡议接在一起。

会议收到关于公约草案的一百二十八项书面修正案。最终的文化遗产定义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自然遗产则包括自然面貌、地质与自然地理构造及自然地点,两者都受突出普遍价值这一门槛约束。把委员会或名录分别拆成文化与自然两套的提议未获采纳,体现了建立共同制度的选择。

参考:[2]

国家责任与国际支援如何衔接

公约第四、第五条要求缔约国首先承担本国遗产的识别、保护、保存、展示和传给后代的责任,并尽力将保护纳入规划,设置机构、开展研究、培养人员及采取法律措施。第六条同时确认国家主权和国内财产权。遗产被认作具有世界意义,并不意味着土地或建筑的所有权转交联合国。

这种安排使援助成为对国家工作的补充。缔约国可以提出国际援助申请,说明工程、费用、紧急程度和自身资源为何不足。援助不只包括资金,还可提供专家、技术人员、设备及训练。公约把调查和专业能力也纳入保护,因为缺乏图纸、边界资料或合适的修复技术时,单独拨款并不能保证工程有效。

参考:[1] [2]

委员会、两张名录与基金

世界遗产委员会由缔约国选出的国家代表组成,依据各国提交的资料和自身制定的标准决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列入须获有关国家同意。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和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等专业机构提供知识支持。国家负责说明对象及其价值,专家评估资料,委员会作出决定,三者承担不同环节。

公约另设《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把需要重大保护行动、面临严重而具体危险的遗产纳入国际关注。世界遗产基金接收缔约国缴款和其他捐助,用于委员会确定的保护用途。名录帮助确定共同关切的对象,基金和技术合作帮助组织行动;得到称号本身并不等于修复工程已经完成。

参考:[1]

1978年的名录把框架变成工作

1978年9月,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在华盛顿召开,将十二处遗产列入首批名录。厄瓜多尔的基多城与加拉帕戈斯群岛同时入选,直观显示城市建筑遗产和岛屿自然系统可以通过同一公约获得承认;名单还包括埃塞俄比亚拉利贝拉岩石教堂、加拿大纳汉尼国家公园等性质不同的地点。

早期会议不仅讨论遗产名称,也检查提名所需的地图、照片和价值说明,并处理援助及经费安排。公约的推广因此依赖持续的行政与专业工作:先确认边界和保护对象,再形成提名和评估,最后落实保存责任。1972年的制度创新,正是为这些跨国协作提供一个可延续的程序,使文化和自然保护不必分别寻找临时性的国际动员。

参考:[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