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凡三世的审判规则

1497年《萨德布尼克》,亦可译作审判法典,是莫斯科大公伊凡三世时期的一组司法规则。传本文首署世界纪元7006年九月,通常换算为1497年9月,并记大公与其子及波雅尔共同议定如何审判。它以审判主体、程序和费用为骨架,同时处理刑事惩罚、土地、债务及人身依附问题。

法典的第一条指定波雅尔和近臣主持审判,书记官在场,并禁止法官与书记官因审判或请托收受贿赂,也不得借审判报复或徇私。第二条要求受理适当的申诉;无权处理者,应报告大公或转交有管辖权的官员。这把官员的审判职责与案件移送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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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书和收费

法典反复区分中央审判与地方长官的权限。按通行编次,第38条要求地方长官审判时有管事、长老和地方代表在场;权限较低者处理某些依附身份和重大刑事案件,须向上呈报。第45条还要求受到传唤的地方官员按期应诉,不能单凭官职回避诉讼。

诉讼费用被逐项列出,涉及判决文书的盖印、签署、抄写、传唤以及差役行程。第30条以莫斯科为起点,列出前往科洛姆纳、特维尔、诺夫哥罗德等地的费用;第65条规定,同地设有两名长官时只按一名长官的标准收费,再由两人分配。这些细则针对的是审判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和重复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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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证据程序

法典对反叛、纵火、某些盗窃及屡次犯罪规定死刑,对其他情形则使用鞭笞、财产赔偿或人身依附等处罚。第10、11条区分普通初犯盗窃与再次盗窃,刑罚并不只按失窃财物多少确定。受害人的损失与统治者对治安的要求同时进入判决。

证据制度仍包括证人、宣誓和司法决斗。第14条处理盗贼指控他人时,区分被指控者此前有无附带证据的犯罪嫌疑;第49、52条为年老、年幼、伤病者及部分身份者参加决斗规定代理安排。第19条则规定,未经适当审理作出的判决文书无效,案件重新审理,体现对审判形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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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离开领地的时间与费用

第57条成为后来讨论农民依附关系的重要依据。它允许农民在秋季圣乔治日前一周和后一周离开原居地,并规定迁出时支付居住费用:田野地区一户为一卢布,林区为半卢布;居住不足四年者,按一年四分之一、两年二分之一、三年四分之三计算。

这项规定把迁徙集中到限定时期,并附加财产负担,但条文本身仍承认在规定条件下离开的可能。它与第66条所列的奴仆身份及其形成方式不是同一制度。迁徙权受到时间和费用的限制,奴仆身份则另受专条规范,法典以不同方式界定这些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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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债务与土地关系

法典也为普通经济纠纷提供规则。市场购买的物品后来被追认为失物时,第46、47条重视见证购买过程的证人。第55条区分商人无过错遭遇沉没、火灾或军队夺取货物,与自行挥霍造成损失:前者可在调查后获准分期偿还本金而不计利息,后者可能被交付债权人抵偿。

第60条安排无遗嘱且无儿子的死者由女儿继承,无女儿则由近亲承继。土地边界、邻村围栏和牲畜毁坏庄稼亦有专条;土地诉讼通常设三年期限,涉及大公土地的部分请求则为六年。审判规则因此延伸到家庭财产、农业生产和不同地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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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范围与1550年的修订

第67条要求在莫斯科以及莫斯科、诺夫哥罗德地区各城市场和乡区宣告禁止行贿、禁止虚假作证。它把法律传播纳入具体的行政安排。Kollmann将1497年法典视为兼有程序和刑事内容的法官手册,强调国家利益日益进入司法。

1550年伊凡四世时期的新法典延续并修订了旧规则。其第88条仍保留秋季圣乔治日前后的迁出期限,却增加居住费用并细化其他负担。两个文本之间的连续和变化,使1497年法典成为研究莫斯科司法整合及依附关系演变的重要起点。

参考:[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