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市场外的合作选择
欧洲经济区(EEA)的形成,源于欧洲共同体推进单一市场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对市场准入的关切。双方已经有贸易联系,但减少关税不足以解决技术标准、服务经营与人员流动等问题。欧共体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提出更紧密的经济联系,谈判于1990年展开。
1992年5月2日,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及其十二个成员国,与奥地利、芬兰、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典、瑞士在波尔图签署协定。它把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与竞争规则及研究、环境、教育等合作放在同一框架内。
签署、调整与1994年生效
签字名单不等于最初实际参加名单。瑞士1992年12月公投否决参与,协定随后调整,生效也延后。正式生效通告确认,欧洲共同体方面最后于1993年12月13日交存批准文书,协定及调整议定书于1994年1月1日生效。
当时自由贸易联盟一侧参加生效的是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五国;列支敦士登的生效日期另行公布。这样的安排说明,欧洲经济区由各国批准和共同规则连接起来,并非签署当天便自动覆盖全部谈判国家。
共同议事与分别监督
协定建立欧洲经济区理事会,由共同体理事会、委员会代表和自由贸易联盟国家政府成员参加,负责政治方向。联合委员会承担日常执行和协商,原则上至少每月开会一次;共同体一方与统一表达立场的自由贸易联盟一方协商作出决定,并可设立工作组。议会成员另有联合议会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审查年度报告,社会伙伴也通过有组织的联系参与经济社会问题的交流。
监督采用两套相互配合的机构:共同体委员会监督共同体一侧,自由贸易联盟监督局监督另一侧,后者另设自由贸易联盟法院。双方交换投诉及案件信息,使相同市场规则在不同法律体系中得到执行。这种“双支柱”设计同时照顾规则一致性与各方机构自主。
机构运作与区域援助的经费
共同规则也需要持续投入。自由贸易联盟一侧承担其专设监督和司法机构的运行费用;参与共同体研究等活动时,协定第82条另规定按经济规模等办法计算经费贡献。因此不能把欧洲经济区写成只有一笔会费、一个统一预算的组织。
为缩小地区经济社会差距,最初1994—1998年财政机制另安排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直接赠款,并为总额1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提供贴息。后一个数字是符合贴息安排的贷款规模,不能当作同额赠款。援助覆盖希腊、葡萄牙、爱尔兰、英国北爱尔兰及西班牙部分地区。
把资金安排变成具体工程
第一期机制的项目清单显示,里斯本地铁扩建在1994年即列入贴息承诺,对应贷款额1.261亿欧洲货币单位。这是首年已经开展的实际工作;承诺年份并不表示工程在该年完工,贷款额也不是当年已支付的补助总额。
协作有明确分工:代表出资方的财政机制委员会决定资金分配,其秘书处依托布鲁塞尔的自由贸易联盟秘书处;欧洲投资银行负责项目评估、监督和拨付,并检查经济、技术及环境条件。受援方还须保证必要追加资金和后续维护,使跨国支持与当地执行责任相衔接。
参考:[3]
合作的成果与制度边界
第一期机制中的希腊“波塞冬”海洋监测项目进一步体现了知识合作:希腊大学的水文学专长与挪威Seawatch设备结合,用于海洋污染监测及航行安全。这类项目把市场开放之外的环保和技术协作落实到设备、人员与研究能力之间。资金渠道由国家间协议提供,实际任务却需要当地研究人员与外部技术供给者配合,显示财政合作可以成为专业协作的条件。
不过,扩大市场联系并不带来完全相同的立法权。2002年的欧洲政策研究中心报告指出,自由贸易联盟参与国能够在专家咨询阶段影响方案,但没有欧盟成员国在正式决策中的投票地位。欧洲经济区的持续运作,依靠接受共同规则、不断协商更新和分别监督履行,而这些安排也保留着市场准入与决策参与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