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运动到政府谈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合作的倡议既来自各国政府,也来自跨国民间团体。1948年海牙欧洲大会提出设立共同议会及人权保障制度,法国、比利时随后推动政府间磋商。争议在于合作的权力边界:法比方面希望较强的欧洲联合,英国则倾向保留国家主导的协商机制。

成立方案最终把部长委员会与协商大会并置。参加伦敦签署的十国是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和英国。新机构既给政府保留决定权,也让议会式讨论进入跨国合作的常设程序。

参考:[1] [2]

签署、生效与首次会议

1949年5月5日,十国在伦敦签署《欧洲委员会章程》;8月3日,章程在达到所需批准条件后生效。部长委员会于8月8日在法国斯特拉斯堡首次开会,协商大会于8月10日开幕。签署、生效和开始会议分别属于创设过程的不同阶段。

英国外长欧内斯特·贝文支持将总部设在斯特拉斯堡,选址带有法德和解的象征意味。初期设施却很具体而有限:部长会议借用市政厅,协商大会在大学礼堂举行。组织必须在既有城市空间里安排代表、秘书服务与会议工作,常设机构并非在签署当天即已完整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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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议员与秘书处

原始章程规定,部长委员会由各成员外交部长或替代代表组成,每国一票;协商大会讨论问题并提出建议,没有直接替各国立法的权力。部长委员会可以推动公约、共同政策及向成员政府提出建议,并要求政府说明后续行动。提案因此需要经过机构协商和国家接受。

秘书处为两类机关提供共同服务。1949年8月,协商大会选出雅克-卡米耶·帕里为首任秘书长,奥布里·哈尔福德任副职;两人分别来自法国与英国外交机构,体现创始国家之间的人事平衡。1951年法定报告显示,部长顾问定期准备政府决定,法律、社会和文化问题则借助专家会议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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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担费用与建立工作场所

章程第38条把国家代表费用与共同开支分开。各国承担本国代表参会费用;秘书处及其他共同开支由成员分担,比例根据人口因素由部长委员会决定。秘书长每年编制预算,交部长委员会批准,大会提出超预算的活动要求也须送交审议。

法定报告记载,1950年预算为6.03亿法郎,其中2.76亿为经常开支,3.27亿用于新楼建设及设备。1951年批准的预算约为5.58亿法郎。最初的资源投入不仅支持公约谈判,还包括建立可以长期承载会议和行政事务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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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公约如何形成

协商大会1949年第38号建议,把人权倡议转化为可供谈判的方案:要求拟订共同保障公约,列出人身安全、思想与表达自由等权利,并提出设立法院和人权委员会。这里的制度清单是大会建议,不能直接等同后来获各国接受的最终条约。

1951年法定报告具体记录了修订过程。部长委员会在1950年11月审议大会对公约草案的意见,接受经小幅修改的序言;财产权、受教育权和政治权利则因政府要求进一步研究而留待议定书。公约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政府专家随后继续拟订补充文本。这显示共同标准是经过反复提议、修改与妥协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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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协作扩展为持续工作

合作还需要与既有国际机构衔接。1951年报告所载安排规定,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向欧洲委员会提供经济问题进展报告,双方交换资料,以减少重复工作。社会保障方面,部长委员会要求成员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的问卷答复,并邀请该组织比较各国社会保障成本;这仍是研究和协调步骤,不能视为统一制度已经实行。

欧洲委员会由此形成以建议、专家研究、政府谈判及公约为主要手段的合作方式。其实际影响取决于共同文本和成员行动之间的连接,签署也不自动等于生效或执行。理解这一制度起点,须把它自身的章程与机构作为依据,而不能将其他欧洲组织的职权倒推到1949年。

参考:[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