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防务走向跨大西洋安排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重建与美苏对立使安全承诺成为外交焦点。1948年3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签订《布鲁塞尔条约》。英国外交大臣欧内斯特·贝文希望借欧洲国家的自助合作,把美国更持久地联系到西欧防务之中。
维贝斯与泽曼的档案研究表明,谈判并非始于后来公开记述的1948年7月。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代表已在3月22日至4月1日于华盛顿五角大楼秘密讨论新安全条约。约翰·希克森、格拉德温·杰布和莱斯特·皮尔逊参与拟稿;保障范围、援助义务与参加国名单都经过争论,三国政府当时也尚未作出最终承诺。
参考:[1]
不同承诺汇成十四条文本
1948年7月至9月的华盛顿会谈扩大到法国及比荷卢国家。9月9日备忘录一方面反映西欧对苏联力量和援助迟到的忧虑,另一方面明言没有证据表明苏联政府已把发动武装侵略作为当时政策。这是参加者对风险的评估,不能据之断言战争已经不可避免。
欧洲代表希望遭到攻击时立即获得军事援助,美国强调本国宪法程序及欧洲持续自助,加拿大则要求合作不只限于军事。最终《北大西洋公约》共十四条,于1949年4月4日在华盛顿签署。十二个创始签署国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挪威和冰岛,英语与法语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集体防御并非单一行动命令
公约第一条要求和平解决争端,第二条鼓励稳定、福祉与经济合作,第三条规定通过自助和互助提高抵抗武装攻击的能力。第四条则允许任何一方在认为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威胁时要求磋商。由此,日常建设、政治咨询与应对攻击被放进同一框架。
第五条把对一方或多方的武装攻击视为对全体的攻击,要求各国立即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援助行动,包括使用武力;同时援引《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并要求向安理会报告。1949年文本第六条还限定了适用地域,涉及欧洲、北美及规定范围内的岛屿、驻军、舰船和飞机等。因此,援助义务明确存在,具体方式却不是预先写定的自动宣战命令。
签署、国内批准与生效
美国参议院审议时,争论集中于国会战争权、第五条承诺以及军事援助经费。国务卿迪安·艾奇逊说明,条约须依宪法程序履行。国会研究处的正式报告记载,参议院否决三项拟议保留后,于1949年7月21日以82票对13票同意批准;总统杜鲁门在7月25日批准。
第十一条要求多数签署国交存批准书,且其中必须包括美、英、法、加、比、荷、卢七国。联合国条约汇编记载,加拿大5月3日已交存,美国7月25日交存;丹麦、法国、意大利和葡萄牙于8月24日交存后,条约当日对全部签署国生效。4月的签署、各国批准及8月的生效,因而是可以分别核对的阶段。
把条款转化为组织
第九条设立各国均有代表的理事会,并要求成立防务委员会。1949年9月17日,北大西洋理事会在华盛顿举行首次会议,艾奇逊、贝文、皮尔逊和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舒曼等出席。当天公报安排外长通常参加理事会,必要时由获授权的驻美外交代表迅速代为开会。
公报建立防务委员会,并提出军事委员会、常设小组和五个地区规划小组的具体组织方案。常设小组拟由美、英、法代表组成,协调地区防御计划;涉及其他国家额外兵力或资源时,相关国家有权参与拟议。文件还明确,已同意计划的实施仍由各国政府负责。多边规划由此获得工作程序,但没有把国家军队直接变成一支统一部队。
履行方式仍需继续决定
1949年批准讨论中,艾奇逊曾表示不必把大批美国部队长期派驻欧洲。然而,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杜鲁门增派部队赴欧,这些部队成为统一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会研究处把这一变化与1951年的参议院大辩论相联系:议员支持当时增兵,同时要求进一步承诺获得监督,并关注欧洲承担多少防务责任。
这段经历显示,公约确立了跨大西洋援助的政治与法律框架,兵力规模、拨款、装备生产和指挥安排却须在签署后逐项建立。理解其历史作用,既要读集体防御条文,也要追踪各国如何批准、出资和组织行动,而不能把1949年的一份条约等同于后来全部组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