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败与长期谈判的结果
土库曼恰伊条约结束了1826至1828年的俄波战争。此前《古利斯坦条约》留下的边界争议并未消失,伊朗卡扎尔王朝与俄罗斯帝国在高加索再度交战。俄军随后攻占埃里温、大不里士等地,使伊朗谈判者处于严重不利地位。
罗伯特·格兰特·沃森的《波斯史》记载,1827年末的交涉围绕割地与赔款反复展开,英国使节约翰·麦克唐纳在支付保证和沟通中发挥作用。1828年2月22日,即俄历2月10日,双方在土库曼恰伊村订约。俄方全权代表为伊万·帕斯凯维奇和亚历山大·奥布列斯科夫;伊方由王储阿巴斯·米尔扎代表,条约末尾另有外交大臣米尔扎·阿布·哈桑汗的署名。
签署、停战与批准不是同一动作
条约第十六条要求,全权代表签署后立即向各地发出停止敌对行动的通知。同时,双方君主仍须批准条约,并在四个月内、可能时更早交换批准书。这意味着停战命令可以先行,君主批准和文件交换则另有程序。
俄国《法律大全》收录的批准书载明,尼古拉一世于俄历1828年3月20日在圣彼得堡确认条约全部内容。这个日期属于俄方批准,不能替代签署日,也不能自动等同于双方交换批准书或统一生效的日期。四个月是约定期限,并不单凭条文就证明实际交换已在某一天完成。
割地还涉及边界与行政材料
第三条规定,伊朗将埃里温汗国和纳希切万汗国交给俄国,并须在签署后六个月内移交两地行政档案和公共文件。移交范围涉及征税、土地与地方管理所依赖的资料,领土让与因而还需行政机关配合。
第四条详细描述边界:若干区段沿阿拉斯河,另一些沿河流、山脊及分水岭延伸,直至里海,不能简化成全线都以阿拉斯河为界。附加条款还要求双方委派人员绘制边界地图,分别提交批准后交换。文字划界与实地测绘之间,存在需要具体官员继续办理的工作。
参考:[1]
赔款成为撤军的条件
第六条规定,伊朗须支付二千万银卢布赔款,付款期限和担保另以附加条款安排。附款将款项分期,并把俄军暂时占领伊朗阿塞拜疆地区与付款进度相连;霍伊一带被保留为支付余款的担保。逾期甚至可能触发进一步失去领土的严重后果。
实际履行仍经过再交涉。沃森记载,俄方后来同意在收到六个半库鲁尔土曼后,先撤出霍伊以外的阿塞拜疆地区,低于原附款用于这一阶段撤军的七个库鲁尔。英国使节提供二十万土曼,以调整英波条约中相关义务为条件,王储另补五万土曼。
同书又记载,在1828年八月期限临近时,款项经筹集并由麦克唐纳为其中十万土曼担保,俄军才撤出霍伊。付款、外部担保和撤军相互制约,不能将条约签署直接写成全部赔款当日付清、占领立即结束。
商船、军舰与贸易司法安排
第八条区分商船和军舰:俄国与波斯商船均保有里海航行及靠岸权利,并可在遇难时得到援助;在里海维持军舰的排他权则归俄国。因而,把它概括成波斯丧失全部里海航行权,会掩盖条文对民用贸易和军事力量的不同安排。
第十条允许设立领事或商务代理,并将保护贸易和两国臣民的具体事项交给另订商务文书。沃森转述该商务安排,包括进出口货物按价值征收百分之五税款,以及俄国领事审理在波斯的俄国臣民之间争讼。税收和司法规则成为俄国优势的制度性表达。
居民迁移、财产与战俘的处置
第十五条对伊朗阿塞拜疆地区居民与官员在战争期间的行为给予赦免,并提供一年期限,允许其携家人迁往俄国领地、出售或带走动产,不受额外阻碍和税费;不动产处置期限为五年。条文对象并未只写成某一个族群,因此不能把它直接改写为只针对亚美尼亚人的强制迁移命令。
第十三条另规定四个月内释放和交还战俘及被俘臣民,交接地点为阿巴斯阿巴德;因距离等原因迟延者仍可被要求返还。第十四条对战前或战时投向另一方的叛逃者、逃兵另作不要求引渡的安排。临时占领期间新发生的逃兵问题,则由附加条款要求双方互相交还。
参考:[1]
恢复和平留下不对等关系
条约恢复两国和平,同时确认俄国的领土、赔款和军事优势。它又承认阿巴斯·米尔扎的王位继承地位,说明伊朗王朝在让步中仍试图保存统治延续。
阿里·盖萨里研究指出,卡扎尔官员有时将接受不利条约视为保存主权的手段,而社会舆论可能把同一举动看成王朝失职;条约中的司法特权也成为其他国家以最惠国待遇追求类似安排的参照。土库曼恰伊的长期影响,因而同时涉及边界、财政、司法和王朝的政治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