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压力下的布加勒斯特谈判

1806年俄奥斯曼战争爆发前,两国因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统治者的任免及俄国干预问题发生冲突。战事拖延到1812年,俄罗斯面临与拿破仑作战的压力;奥斯曼政府也希望结束战争,避免卷入更广泛的欧洲冲突。

和约于1812年5月28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俄文文本按儒略历记作5月16日。库图佐夫和大维齐尔艾哈迈德帕夏分别负责俄方与奥斯曼一方的缔约事务;条约序言列出的全权代表包括俄方的安德烈·伊塔林斯基、伊万·萨巴涅耶夫和约瑟夫·丰顿,以及奥斯曼方面的加利布埃芬迪等人。

参考:[1] [2]

普鲁特河成为欧洲边界

第4条以普鲁特河进入摩尔达维亚之处至汇入多瑙河的河段,以及多瑙河左岸向基利亚河口延伸的地带,规定两帝国的欧洲边界。奥斯曼政府将普鲁特河左岸的土地、城镇、要塞和村落让与俄国,河道中线成为普鲁特河上的界线。

边界安排兼顾航运。双方商船可进入基利亚河口并沿多瑙河航行;俄国军舰的通行范围则限于该河口至普鲁特河汇流处。靠近左岸的一些无人小岛不得筑堡或建房,但两国居民可以前往捕鱼、伐木。领土划分因而同时规定了河道使用和局部非军事化的办法。

第5条要求俄国归还普鲁特河右岸的摩尔达维亚及大小瓦拉几亚,并恢复其原有特权。第6条对亚洲边界原则上要求恢复战前状态,归还在该范围内以武力征服的城堡和土地;欧洲割地与亚洲返还采用了不同处理方式。

参考:[1]

居民、财产与战俘的安排

第2条规定,两国赦免在战争中参与敌对行动或违背本国利益的臣民,返回家园者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第5条又禁止追收两公国旧账和战争期间的赋税,并规定从交换批准书起免税两年,以处理长期战争后的财政负担。

对割让土地上的居民,第7条设置迁居和财产处置办法。愿意迁入奥斯曼领土的穆斯林可携家属和财物离开,出售不动产并汇走所得;愿进入俄国所获地区的基督徒也有相应的迁移和售产权利。有关处置期限为交换批准书起十八个月。

第9条要求双方不收赎金交还战俘,并提供到边境所需物资;对自愿改宗者另有例外。第10条则恢复因战争中断的私人请求和债务处理,使和平安排延伸到军队以外的社会关系。

参考:[1]

塞尔维亚条款中的两面安排

第8条规定赦免塞尔维亚人,允许其管理内部事务,并由他们自行缴纳议定的赋税,具体办法由奥斯曼政府与塞尔维亚人协商。条文以部分爱琴海岛屿居民享有的待遇作为参照,没有直接写成独立国家的宪制。

与此同时,起义期间新建的防御设施要拆除,原有要塞及其火炮、军需物资归还奥斯曼政府,并允许奥斯曼驻军进入。政府又须同塞尔维亚人商定保障安全的措施,以免驻军施加压迫。自治期待与军事控制被并置在同一条款内,留下了艰难的落实问题。

参考:[1]

签署、确认与交换批准书

签字之后还须履行两级程序。第15条要求俄方首席全权负责人和奥斯曼大维齐尔确认条约,并在十日内交换相关文书;第16条另要求两国君主亲署正式批准书,在四周内于布加勒斯特交换。条约以这一交换完成正式手续。

第14条要求交换后立即向陆海军发出停止敌对行动的命令;签署后至此期间的占领不得改变条约安排。第11条为俄军和舰艇撤离应归还的奥斯曼地区规定三个月期限,同样从批准书交换起算,而非从五月签字日起算。

批准过程却因秘密条款和塞尔维亚安排发生争执。苏丹反对俄方取得黑海东岸运输通道的秘密约定,并要求修改第8条。伊斯梅尔的研究指出,公开条约的批准书到七月才完成交换,秘密条款则未获奥斯曼批准。

参考:[1] [2]

从条文到地方政治

塞尔维亚人尤其难以接受奥斯曼军队返回城镇。1812—1813年的谈判未能解决这一分歧;1813年初,起义者曾提出以军事援助替代奥斯曼驻军。谈判最终失败,奥斯曼军队随后以战争重新征服塞尔维亚。

波波维奇指出,条约后来仍成为争取自治的依据,但这个过程经历了谈判停顿、再次起义和新的外交交涉。1830年、1833年的苏丹敕令及1830年关于世袭公位的文书,才进一步确认自治地位。1812年写入条约的制度许诺,不能直接等同于当年已经建立并稳定运行的自治制度。

参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