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联合声明到基本法起草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中国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声明同时列出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并约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基本法所要处理的,不只是政权交接当天的安排,还包括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的行政、立法、司法、经济与居民权利。联合声明承诺保留原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为随后法律起草提供了政策框架。

参考:[1]

内地与澳门参与的分组工作

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组建,由内地和澳门的专家及各界代表参加,姬鹏飞担任主任委员。起草工作先确定结构,再分设中央与特区关系、居民权利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专题组。内地委员赴澳门调查,与当地委员及社会人士座谈。

1991年7月,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用四个月征询意见。1992年3月5日,第八次全体会议作出一百多处修改和补充,形成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16日决定公布草案,再次进行四个月咨询。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协助收集社会意见。

参考:[2]

1993年审议与公布

1993年3月20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姬鹏飞的说明,并通过专门的审议程序与表决办法。各代表团先审议草案,法律委员会汇总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再经主席团处理后提交大会。办法规定,对整个草案一次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3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国家主席江泽民同日以第三号主席令公布法律及有关附件、区旗区徽图案,并明确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公布与实施之间的六年多时间,使制定法律和实际转换政制成为两个清楚的阶段。

参考:[3] [4]

中央权限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1993年文本包括序言、九章145条和三个附件。它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外交与防务由中央负责,本地治安由特区政府负责。

基本法保留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保护私有财产权,并规定财政独立、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等制度。原有法律原则上保留,但不得与基本法抵触。全国性法律通常只有列入附件三,才在澳门通过当地公布或立法方式实施。

参考:[4]

居民保障与澳门的具体情况

第三章规定法律面前平等、言论和新闻自由、人身自由及司法救济等权利。对任意或非法拘留,居民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基本法也保留有关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澳门的规定,并要求通过特区法律实施。

一些安排直接回应澳门的历史条件。例如,葡文与中文同属正式语文,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受保护,其习俗和文化传统应获尊重;土地条款则保留特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姬鹏飞在起草说明中把这些内容作为澳门本地特点加以解释。

参考:[2] [4]

1999年把原则落实到法律衔接

1999年12月20日,基本法开始实施。特区立法会同日通过《回归法》,由行政长官何厚铧签署公布,具体处理原有法规、行政行为和司法程序的延续。法律把不抵触基本法的原有澳门法规采用为特区法规,并列出不予采用或须作适应处理的内容。

一个具体例子是语言条款的转换:原有法规中葡文效力高于中文的规定,改按中葡文同为正式语文解释。符合基本法等适用法规的既有行政行为与司法程序则继续有效。1993年确立的制度框架,由此通过1999年的衔接法律进入日常行政和司法运作。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