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系统,两层协定

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历史起点,是1964年建立的国际联合体,而不是一家普通公司的工商登记。各国希望利用通信卫星扩大电信容量,又必须解决谁出钱、谁管理、谁能接入,以及设备向谁采购等问题。谈判形成政府间的临时协定和有关商业、财务、技术运作的专门协定。

同年8月20日,两份协定开放签署并开始生效。政府签署前者,同时自行或指定公共、私人电信机构签署后者。联合体因而连接了国家间承诺与运营机构的投资责任。1965年美国航天活动报告记载,最初有十一国签署政府间协定,1964年底参与国增至十九,1965年底达到四十八。

参考:[1] [3]

委员会与美国管理者

临时通信卫星委员会负责系统空间部分的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这里的空间部分既包括卫星,也包括保障其工作的跟踪、控制和指令设施。美国通信卫星公司(COMSAT)依据委员会的一般政策和具体决定担任管理者,实际处理年度计划、预算、采购建议和运营事务。

委员席位和表决权同投资份额相连。单个签约方份额达到1.5%,或者若干签约方合计达到这一比例,就可派代表。委员会应努力一致决策,不能一致时依规定投票;主要预算、重要合同等事项,需要赞成票超过最大单一代表的票数至少12.5个百分点。美国份额虽然居首,也须取得其他参与者支持。

参考:[1] [2]

怎样分担费用和产权

临时协定以两亿美元作为空间部分建设费用的估算基础,不是宣称当天已收齐的现金。专门协定附件列出的初始份额中,美国通信卫星公司占61%,英国为8.4%,法国和联邦德国各6.1%,加拿大3.75%,日本2%。签约方按份额承担费用,并以不可分割的份额共同拥有空间部分。

付款根据工程支出安排分期调用,以美元或可自由兑换成美元的货币支付。委员会确定卫星使用费,原则上覆盖资本摊销、资本使用报酬以及运营维护和管理支出。地面站接入还须经过技术审核;既要考虑设施性能和多站接入能力,也要考虑地理分布及国际电信联盟相关建议,付出资金并不自动等于任意接入。

参考:[1] [2]

把合作写进采购程序

协定也给共同监督留下具体手段:预计超过五十万美元的设备设计、研发和采购合同,需要委员会批准;管理者须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并安排参与国推荐的技术人员评估设计与规格。质量、价格和交付条件相当时,还应争取让采购在参与国间大致依份额分配。合作因此落实为合同、账目和工程审查。

参考:[1] [2]

从“早鸟”到跨洋通信

最早的运营成果是1965年4月6日发射的“早鸟”卫星。它在大西洋上空的同步赤道轨道工作,可提供240路电话通道。地面连接包括美国缅因州安多弗站,以及英国、法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的地面站。1965年6月28日,北美与西欧之间开始常规商用服务,传送电话、记录通信及电视节目。

这一过程还要经过各国的电信监管。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允许资费生效,同时调查收费是否合理,并要求相关收入暂记递延贷项,等待调查结论。联合体的轨道设施、各地地面站、电信企业的服务与国内监管并行运作,共同组成用户最终使用的通信链路。

参考:[3]

临时制度的后续重组

1964年的协议原本就要求评估永久安排。临时委员会定期处理工程和运营事务,同时必须考虑未来是否需要设立拥有大会及国际行政、技术人员的常设组织。早期取得通信能力,没有终结关于治理权和国际参与方式的讨论。

1971年8月20日开放签署的新协定,于1973年2月12日生效,正式建立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设置缔约国大会、签约方会议、理事会和执行机构。1964年临时联合体、1965年常规服务与1973年永久制度,分别标志着协作安排、实际通信和组织结构的不同阶段。

参考:[1]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