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订自由邦宪法到另立新宪

1937年的制宪发生在爱尔兰自由邦逐步改造1922年宪制的背景下。埃蒙·德瓦莱拉领导的政府在1930年代取消对英王效忠的誓言,并于1936年废除原参议院和总督职位,随后把另拟一部宪法交由本国选民决定。新文本将国家定名为爱尔兰语Éire、英语Ireland,宣布国家具有主权、独立和民主性质。

起草并非一次会议的产物。1934年的宪法委员会先逐条检视旧宪;1935年德瓦莱拉提出初步构想,约翰·赫恩参与拟订早期草案。1936年秋工作恢复,1937年初赫恩与议会法律起草员阿瑟·马西森继续修订。3月草案送交政府部门及部分司法人员征求意见;随后成立包括莫里斯·莫伊尼汉、迈克尔·麦克邓菲、菲利普·奥多诺休和赫恩的起草委员会。

参考:[1] [2]

草案于1937年5月公布后,在都柏林的众议院进入辩论。总统权限、妇女地位和法院审查法律的权力都是争论内容;审议过程中恢复了高等法院受理法律合宪性问题、再由最高法院处理上诉的安排。宗教条款也经过德瓦莱拉与不同教会的交涉。

6月2日的《宪法草案全民表决法》为投票建立程序:由众议院认可的草案交付选民,与大选同日举行,以同一套选区、投票资格和秘密投票设施办理。7月1日,685105票赞成、526945票反对,赞成票约占有效票的56.5%。表决通过后,宪法于12月29日生效。

参考:[2] [3] [4]

总统、政府与两院议会

新宪规定总统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七年,可连任一次;若只有一人获提名,则不必举行投票。总统多数职权依政府建议行使。政府首脑称Taoiseach,由众议院提名、总统任命;内阁集体向众议院负责。因此,日常行政权仍掌握在获得议会支持的政府手中。

国家议会由总统、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众议院采用可转移单票的比例代表制;新参议院设60席,包括政府首脑提名的11席、大学选出的6席以及从职业候选人组别选出的43席。司法方面,高等法院可以审查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总统还可依第26条,在咨询国务委员会后,将符合条件的法案送交最高法院作签署前审查。

参考:[1]

国家范围与权利条款

原第2条把整个爱尔兰岛、附属岛屿及领海列为民族领土,第3条却规定,在领土重新统一之前,新议会法律的适用范围与自由邦法律相同。统一主张因而没有使政府的实际管辖权扩展到北爱尔兰。爱尔兰语被列为第一官方语言,英语为第二官方语言。

第40条规定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以及表达、集会、结社等权利,同时保留公共秩序和道德方面的限制。第43条保障私有财产,也允许为了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依法限制其行使。第45条提出社会政策指导原则,却明定其执行属于议会职责,不能直接由法院裁判。

参考:[1]

1937年的家庭与宗教安排

原第41条把家庭视为社会基本单位,专门肯定妇女在家庭中的作用,要求国家努力避免母亲因经济压力而从事劳动、忽略家庭职责,并禁止制定准许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这些规定把当时的家庭观念写入最高法律,也成为草案公布后妇女地位争论的焦点。

原第44条承认罗马天主教会因大多数公民信奉而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列明爱尔兰教会、长老会、循道会、贵格会、犹太教团及其他既存宗教。它还保障良心与宗教实践自由,禁止基于宗教身份的歧视。宗教的公共地位与个人信仰自由在同一条文中并列存在。

参考:[1] [2]

12月生效与法律承接

新宪第48条废止旧宪,但第50条保留与新宪不冲突的既有法律。12月17日通过的《宪法后续规定法》进一步处理日常行政:旧法中的“爱尔兰自由邦”在适用新制度时改解为“爱尔兰”,行政会议主席及其部门改接政府首脑及其部门;旧印章、文件格式和财政资产则有延续办法。政府、众议院及公务员系统依过渡条款继续履职,避免重新设国名造成行政停顿。

第46条以议会提出修宪案、再交人民表决为一般程序;不过,原第51条允许在首任总统就职后三年内,由议会修改除第46条和第51条外的规定,总统仍可要求先举行公投。1939年与1941年的前两次修宪即发生在这一过渡阶段。1937年的制度建立因此包含长期规则,也包含新旧机关交接和早期调整的专门安排。

参考:[1]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