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独立法案到起草委员会
1995年宪法要解决的是独立国家的制度建构。1991年独立后,1978年苏维埃时期宪法仍在不抵触独立法案的范围内适用。1995年五月二日,国民议会批准新制宪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来自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及法学界;总统盖达尔·阿利耶夫主持这项工作。
委员会提交的是完整宪法草案。依据1991年独立法案所设程序,新宪法须交全国公民投票决定。国民议会在十月三日确定十一月十二日举行公投,使起草、议会决定投票日期、选民表决成为相接的三个步骤。
公投通过与生效
1995年十一月十二日,宪法公投与议会选举同日举行。中央选举委员会随后公布,公投投票率为86%,参加者中91.9%赞成,达到通过所需的75%赞成门槛。这些是官方公布的结果,由欧安组织与联合国联合观察团报告记载。
新宪法于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其过渡条款把效力起点定在公投通过后的正式公布日,同时废止1978年宪法。十一月十二日是选民表决通过日,二十七日则是新旧根本法发生替换的日期。
分权结构中的总统与议会
第七条规定国家为民主、法治、世俗的单一制共和国,将立法权交给国民议会、行政权交给总统、司法权交给法院。原始版本设置一百二十五名议员,任期五年,并采用多数制与比例代表制结合的选举方式。总统也由选民直选,原第101条规定五年任期。
在这一结构中,总统掌握广泛行政人事权:任免内阁成员,向议会提出预算,提名宪法法院等高级法院法官,并任免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总理由总统取得议会同意后任命;如果议会违反决定程序或连续三次否决人选,总统可自行任命。内阁向总统负责,中央与地方行政体系因而具有明确的总统领导关系。
参考:[1]
权利条款与司法救济
宪法的权利部分涉及法律面前平等、男女平等、言论、信仰、和平集会和信息自由。第五十条明定保障大众传媒自由,禁止国家新闻审查;第六十条允许个人就国家机关及官员的决定、作为或不作为向法院申诉,第六十一条规定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无罪推定和不得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也被写入刑事司法保障。
这些条款同时给国家机关分派义务。第七十一条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尊重并保护宪法权利;第147条赋予宪法最高效力和直接效力。依第130条,九名法官组成的宪法法院可应总统、议会等法定机关请求,审查法律与行政规范是否合宪,并解决不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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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关如何过渡
过渡条款没有要求所有机关在生效当天重新组成。此前当选的总统继续行使新宪法授予的职权,内阁也按新规定办事;原议会的权限至新议会第一次会议时结束。已经存在的法律,在不抵触新宪法的范围内继续有效,原法院则依据新的宪法原则审判案件。
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权限自新宪法生效起终止,原有职权暂交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文本要求两年内制定地方自治法并举行市镇选举,又要求一年内制定宪法法院法、设立宪法法院。在法院成立以前,其多数宪法职权暂不实施。这些明确的过渡安排说明,宪法生效之后仍有立法、任命和机构建设要完成;条文中的期限是当时规定的任务期限。
参考:[1]
初期执行与后续修正
联合观察团对同日议会选举提出严厉批评,认为竞选、投票和计票在多方面未达国际标准,并记录行政人员干预、多次投票及计票混乱。宪法对自由和法院救济的承诺,因而从开始实施时就面对选举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这里的观察结论针对具体选举过程,官方公投票数则按报告所引选举委员会结果列出。
宪法也规定了未来变更的程序:正文修改须经公投;总统或议会提出修改时,应先取得宪法法院意见。此后2002年、2009年和2016年分别举行修宪公投,形成不同的合订版本。1995年的混合议会选制、总统任期和过渡条款,应放在最初制度安排中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