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罗教堂的辩论到公布

法兰克福国民议会自1848年5月起在保罗教堂开会。1849年3月,伽格恩领导的自由派与亨里希·西蒙等温和民主派达成妥协,把世袭皇帝与较强议会结合起来。3月27日,宪法内容完成议会审议;28日,议会以制宪机关身份宣布公布。

全文七编197条,以国民议会作出的决定开篇。议会没有把宪法作为等待君主批准的普通法律,而是自行确定公布方式。它后来收入4月28日发行的《帝国法律公报》第16号;宪法所署的3月28日与这期公报的发行日,记录的是两个环节。

参考:[1] [2]

把邦国联合纳入共同法律

第5条规定,各德意志邦国保留未明确授予帝国的权力。与此相配套,宪法把对外代表、共同关税、货币制度和部分交通事务交给帝国处理,试图在统一与邦国自治之间划出权限界线。第66条确立帝国法律原则上优先于邦国法律的规则。

这种联邦安排也涉及居民日常活动。各邦不得在民事、刑事和诉讼权利上,把其他德国人当作地位较低的外国人;迁居、购买不动产和谋生的权利应在全国范围内受到承认。新的共同国家因而既是政治组织,也是削弱邦际法律壁垒的制度方案。

参考:[1]

世袭皇帝与大臣责任

第68至70条把国家元首职位交给一名在位德国君主,在其家族中按男性长子继承,并使用“德意志人的皇帝”称号。宪法本身规定职位的性质,国民议会随后进行人选表决,推举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

皇帝由负有责任的大臣协助行使权力;第74条要求其政府行为至少有一名帝国大臣副署才有效。皇帝有召集议会和解散人民院等权力,但立法须与议会共同进行。这套设计保留君主制,同时用大臣责任和议会参与约束行政权。

参考:[1] [2]

两院、立法与预算

帝国议会分为邦国院和人民院。邦国院代表各邦,席位原则上一半由邦政府、一半由当地代表机关选定;对只有一个席位或席位总数为奇数的邦,文本另有候选人与选举规则。人民院由人民代表组成,具体选举程序交由帝国选举法规定。

两院须作出一致决定,议会决议才成立。政府不同意的决议不能在同一会期立即重提;但若连续三个正常会期均原样通过,可在第三次会期结束时成为法律。预算、借款和税收也须经议会决定,财务议案先送人民院,拨款受批准用途和额度约束。

参考:[1]

基本权利与法院救济

第六编把基本权利列为各邦宪法必须遵守的准则。文本取消等级特权,确认法律面前平等、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信仰与良心自由,并保护学术与教学自由。第188条还保障非德语族群在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和司法等领域使用其语言。

权利条款与司法设计相互连接。第125、126条设想帝国法院处理帝国与邦国间的宪法争议,并受理德国公民关于宪法权利受侵害的诉讼;具体范围和程序仍须另立法律。宪法因此既列出自由,也提出通过法院维护自由的途径。

参考:[1]

王冠遭拒与实施受阻

1849年4月3日,议会主席爱德华·西姆森率代表团向腓特烈·威廉四世提供王冠。国王的公开答复提出保留条件,未当场接受;普鲁士政府一度把答复理解为有条件的接受,并要求议会修改宪法。双方围绕王权与议会权限继续交涉,4月28日国王最终拒绝接受这一帝位。

普鲁士政府希望在保留强大君主权力的基础上组织德国,国民议会则坚持由全国制宪机关确定政制。两种方案在议会权力及普鲁士在新国家中的位置上存在冲突。王冠遭拒后,保罗教堂宪法未能成为德国实际运行的全国政制;基本权利、联邦分权与法院救济仍留下了可供后世讨论的制度方案。

参考:[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