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建议与大会创设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制度起点,是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8/141号决议。该决议设立高级专员职位,并规定办公室设在日内瓦,在纽约设联络处。此前,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十八段,只建议大会优先考虑设立这一职位,尚未直接完成创设。

这一安排有更长的倡议背景。菲利普·奥尔斯顿的研究追溯到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及非政府组织支持的早期方案,并将1993年的突破联系于非政府组织推动和冷战后国家立场的变化。1994年2月14日,大会确认秘书长提名的厄瓜多尔外交官何塞·阿亚拉·拉索;4月5日,他在日内瓦开始履职。

参考:[1] [2] [3] [5]

广泛职责与有限人员

第48/141号决议赋予高级专员副秘书长职级,由秘书长任命、大会批准,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职责覆盖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也包括发展权;执行任务须兼顾普遍人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制度框架。高级专员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向人权委员会,并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报告。

具体手段包括同政府对话、协调联合国系统工作、提供教育及咨询,并应有关国家请求,通过人权中心等机构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决议要求从联合国经常预算提供资源,不得挪用发展项目经费。奥尔斯顿记载,最初两年高级专员办公室预算仅147.14万美元,配有三名专业人员;这是小型办公室资源,不能当作整个人权中心与外地行动的总预算。

参考:[2] [5]

把不同机制接到一起

最初的运作依赖既有的人权中心,而非从空白建立全部业务。高级专员首份报告把两者关系解释为:专员提出政策方向和工作优先次序,中心执行。这种分工还需要落实到人员、资料和会议安排。

1994年5月30日至6月1日,阿亚拉·拉索在日内瓦主持特别报告员、专家和工作组主席的首次会议。参加者确定紧急情况、预警、实地访问、建议后续行动以及同条约机构合作等协调重点。专员说明自己不取代各机制的专门任务。9月,他又与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面;因此,协作首先表现为信息交换和工作衔接,而非把独立机制变成一个人的下属调查队。

参考:[3]

卢旺达危机检验外地能力

1994年卢旺达发生大规模暴行后,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条约机构、非洲地区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非政府组织征集信息,并赴当地同冲突双方会面。在加拿大推动、委员会多数成员支持下,人权委员会于5月24日至25日召开特别会议,任命勒内·德尼—塞吉为特别报告员,并决定派实地人员协助。

首份报告记载,最初计划的六名人员中,四人在6月至8月初派出。9月提出的行动方案把目标扩大为147名,负责调查既往侵权、观察正在发生的情况、协助恢复信任与难民回返,并开展司法方面的技术合作。147是拟部署规模,不能写成当时已经全部到岗。报告同时指出后勤和专业人员不足,专员为此向各国请求待命支援及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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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请求到具体项目

技术合作延续并扩大了人权中心原有业务。1994年7月,高级专员赴柬埔寨,与秘书长特别代表协调访问,检查当地办公室工作并同政府讨论法治建设。该办公室承担协助起草法律、培训司法人员、支持本地人权团体,以及帮助政府向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等任务。

在马拉维,专员于同年8月同副总统签署合作联合声明,拟自1995年1月起实施两年计划,涵盖宪法改革、司法援助、警察和军队培训、学校人权教育及议会支持。设在利隆圭的办公室于1994年11月中旬开放。这些实例说明,“协作”需要国家请求、驻地人员和分项计划,签署声明本身并不等于各项改革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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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的机构整合

1997年9月15日生效的秘书长公报,将高级专员办公室与人权中心整合为一个办事处,并废止此前关于人权中心的组织公报。文件明确高级专员及其副手的责任链,列出纽约办公室、行政部门、研究和发展权部门、支助服务部门,以及活动和方案部门。

支助服务部门为人权机构和条约监督机制准备会议与文件、处理来文;活动和方案部门管理技术合作、支持特别报告员,并规划和支援外地任务。由此,1993年的职位创设、1994年的履职与第一批协调行动、1997年的行政整合,应当分别理解。机构发展的关键,是把广泛授权逐渐转化成可持续的人员配置、经费和工作程序。

参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