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方案中的制宪过程
本文讨论1993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初始文本及其早期实施。新宪法的准备始于苏联解体前后,并非由一位作者一次写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宪委员会持续研究草案,奥列格·鲁缅采夫担任委员会执行秘书及起草工作组负责人;谢尔盖·沙赫赖、阿纳托利·索布恰克等人也提出过不同方案。
争论涉及总统、议会与政府之间怎样分配权力。大串敦对1990至1993年各稿的比较显示,多数主要方案都保留总统与政府首脑并存的结构,分歧在于谁更能控制行政机关。1993年总统方面推动制宪会议,议会方面的委员会则继续代表另一条起草路径,二者不能视为同一机构。
政治冲突改变了通过程序
1993年秋,总统鲍里斯·叶利钦与议会的冲突升级,莫斯科议会大厦在十月的武装对抗中遭炮击。总统取得政治主动后,新宪法转向由全民表决通过。这种形成环境使制定程序及权力平衡长期成为争议对象;后来的参与者回忆不能简单当作全体各方的共同结论。
10月15日,叶利钦签署第1633号令,规定12月12日表决,由总统提交经制宪会议认可的草案。附件安排秘密投票、计票及申诉程序;中央选举委员会须认定投票有效,并在赞成者超过投票者半数时确认通过。若参加者未达到登记选民的一半,投票不成立。这是总统命令确立的特别程序。
表决、确认、公布与生效
12月12日举行全民表决。中央选举委员会在12月20日第142号决议中公布,参加投票者占登记选民的54.8%,赞成宪法的票占其所公布投票口径的58.4%,并确认投票成立、宪法通过。这些是当时选举机关的官方统计,不能改称全体登记选民有58.4%赞成。
《俄罗斯报》12月25日刊登宪法及上述决议。第二部分明确区分日期:12月12日为通过日,宪法自依据投票结果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因此,1993年12月25日才是公布生效阶段;此前沿用并多次修正的1978年宪法同时停止效力。制定、确认结果和施行之间有一段实际程序。
权利保障与联邦结构
初始宪法第一部分包含九章、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部分处理结尾与过渡安排。第二条把人及其权利自由置于核心地位,第十三条承认政治多元和多党制,第十五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与直接效力。第二章进一步列明表达、信仰、财产和司法救济等权利。
联邦安排则承认共和国、边疆区、州等不同类型主体,并区分联邦专属权限、共同权限及主体保留的权限。过渡条款规定,联邦条约及其他中央与地方协议若同宪法冲突,应适用宪法。国家统一与地区差异因此被放入同一套基本规则中,而非仅靠各方协议维系。
参考:[1]
强总统与两院议会
总统是国家元首,确定内外政策的基本方向,任命政府首脑须取得国家杜马同意。原第八十一条规定总统任期四年,同一人不得连续担任超过两届;这里描述的是1993年条文,不能以多年后修订的任期倒填。
联邦会议由联邦委员会与国家杜马组成,杜马有四百五十席,常规任期四年。杜马三次拒绝总统提出的政府首脑人选后,总统则依宪法任命政府首脑,并解散杜马、重新选举。总统还拥有法令权及法律否决权,但法令不得抵触宪法和联邦法律。这种设计让行政与立法相互关联,同时明显强化总统地位。
国家机关的衔接与修宪边界
过渡规定让原有总统继续履行职责至其当选任期届满,现政府承接新宪法规定的职责,法官也在原任期内保留权力。第一届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另定两年任期,区别于常规安排;旧法律在不抵触新宪法的范围内继续适用,避免整个法律体系突然失去依据。
第九章还区分不同修改程序。第一、第二和第九章不能由联邦会议直接修订,涉及根本重订时须启动宪法议会等特别程序;第三至第八章的修正则须满足特别多数及地方批准要求。1993年版本建立的是可延续也可修改的框架,后来的改动须逐项查明,不能混进初始制度。
参考:[1]
直接适用进入法院实践
宪法生效不等于实施争论已经解决。1995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召开全体会议讨论法院适用宪法的问题。会议记录显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负责人举例说,当征兵机关拒绝以信仰或良心理由改服替代性民事役时,当地法院曾依据第五十九条支持申请者。
同次会议上,宪法法院副院长塔玛拉·莫尔沙科娃对普通法院自行认定法律违宪提出异议,强调应向宪法法院请求审查。具体救济已经出现,审查权限却仍需厘清。这说明1993年宪法的历史既包括强总统制度的确立,也包括权利条文如何经由法院、程序和后续立法转化为实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