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军沿江活动与瑷珲谈判

1858年5月28日,清朝黑龙江将军奕山与俄国东西伯利亚总督尼古拉·穆拉维约夫在瑷珲签订条约。这个日期是公历,对应俄国当时使用的儒略历5月16日、清历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瑷珲位于黑龙江岸边,双方在此议定了河流两岸的领土、居民管辖与航行条件。

谈判前,俄国已经在黑龙江下游建立据点。1854年起,穆拉维约夫以克里米亚战争期间运送兵员、补给远东为由,率船队顺江而下,随后推进移民定居。1858年,清廷同时受到第二次鸦片战争压力。奕山起初反对俄方划界要求,也提出乌苏里江地区不属自己管辖,但在俄国军事威慑和避免开战的考虑下接受了协议。

参考:[1] [2]

左岸归属与尚未划定的东界

条约第一条把黑龙江左岸自额尔古纳河至出海口的地区划归俄国;右岸顺江至乌苏里江的地区归清朝。乌苏里江至海之间的土地则暂由两国共管,等待继续确定边界。共管地区的后续划分成为双方交涉的焦点。

同一条款还为左岸部分居民保留例外:精奇里江以南至豁尔莫勒津屯的满洲居民可以留居原地,继续受清方管理,俄国居民不得侵扰。领土归属与原有居民的居住、管辖安排,由此分别写入同一份条约。

参考:[1]

第一条限定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只准中俄船只航行,排除其他外国船舶。第二条允许这三江沿岸两国居民通商,并要求双方官员保护往来商人。领土安排因而与俄国取得水路交通及边境贸易条件相结合。

第三条规定双方交换不同语种的文本,并向边境居民公布:俄方交出俄文、满文文本,清方交出满文、蒙文文本,由两位主要代表画押。文本交换建立了双方援引协议的凭据,各地执行则依赖地方官署。

参考:[1]

皇帝处置与次年的争议

签字之后,清廷的反应经历变化。1858年6月14日,咸丰帝在上谕中承认奕山允许俄人居住、行船是“从权办理”,并命其维持秩序;对属于吉林的河流与土地,又要求景淳查明,若妨碍既有居民和屯丁,应继续据理交涉。清廷对黑龙江左岸与吉林东部地区采取了不同的处置。

俄方批准日期据阿穆尔州科学图书馆编纂的纪年资料为1858年7月20日,即俄历7月8日。1859年,清廷转而争辩此前只是准许俄人暂居,要求改去乌苏里江至海共管的文字,并处分奕山、吉拉明阿。签署、批准与双方一致理解条款,并没有在同一天完成;1858年文本本身也没有另列统一的生效日期。

参考:[1] [2] [3]

1860年北京条约的确认和扩展

1860年英法联军进逼北京后,俄国使臣尼古拉·伊格那季耶夫利用调停地位继续提出边界要求。11月14日,他与清方恭亲王奕訢签订中俄北京条约。第一条明确援引并细化瑷珲条约第一条,规定沿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及其南方山岭至图们江的边界,把相关界线以东划归俄国,结束了此前的共管安排。

北京条约同时重申边民贸易和部分既有生产活动的保护,并要求次年派员勘界。第十五条规定新订条款从两国钦差大臣互换之日起遵行。1858年的瑷珲签署与1860年的确认、追加划界及生效约定,由此构成不同阶段。

参考:[2] [4]

从条约界线到地图和界标

1861年6月28日,清方成琦、景淳与俄方卡扎克维奇、布多戈斯基在白棱河口订立《中俄勘分东界约记》。双方交换盖印签字的地图与道路记文,将其附于北京条约,具体记载乌苏里江至图们江一带的界线、界标及行进路线。

约记附载的碑文保留了中国居民原有的捕鱼、打猎等活动,并规定俄方不得阻断其谋生往来的道路。划界因此也涉及居民使用土地和水域的办法。1858年的领土安排,经过外交争议、1860年追加条约和1861年勘界文书,逐步转化为地图、界标与地方执行的依据。

参考:[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