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签署协定到常设机构

突厥国家组织的制度起点,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土耳其于2009年10月3日在纳希切万签署的创设协定。当时的正式名称为突厥语国家合作委员会,常简称突厥理事会。协定以既有首脑会议形成的联系为基础,把文化和语言纽带转化为一个拥有常设机关的国际合作机制。

签署与生效有一年多的间隔。《联合国条约汇编》记录,协定依第22条于2010年11月17日生效:条件是保存人收到第三份完成国内程序的书面通知后满三十天。此前同年9月的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已批准土耳其外交官哈利勒·阿金哲出任首任秘书长,并明确他将在协定生效后正式履职。筹设、人事安排和条约生效因此属于相互衔接的阶段。

参考:[1] [2]

由谁提出议题和处理日常事务

协定第3条列出五个机关:国家元首理事会、外交部长理事会、高级官员委员会、长老理事会及秘书处。国家元首按规定每年举行会议,确定合作重点并审查组织活动;主办国担任主席直至下次例会。外交部长理事会处理日常国际事务,批准秘书处人员编制及财务报告,高级官员委员会则预先审议秘书处拟定的文件。

设在伊斯坦布尔的秘书处承担安排会议、草拟文书、管理档案和交换信息等持续工作;长老理事会承担常设咨询职能。秘书长由外长提名、元首批准,原协定设定三年任期和轮任规则。秘书处人员履职时不得向任何成员国或第三方寻求、接受指示,各国也承诺尊重其国际职务性质。这样的安排把定期政治协商与会议之间的行政工作分开。

参考:[1]

会费怎样支持秘书处

2009年协定第11条规定秘书处拥有自己的预算,具体编制和执行另以国际协定处理;各国代表及专家参加活动的费用原则上由本国承担。2012年8月23日签署的秘书处财务规则进一步列出收入、人员薪酬、差旅、办公设备及项目等支出,并规定预算先经高级官员委员会认可,再由外交部长理事会批准。

该财务协定所列初始分摊比例为土耳其十五分之八、哈萨克斯坦十五分之四、阿塞拜疆十五分之二、吉尔吉斯斯坦十五分之一,以美元计付;还允许自愿捐助。这里的比例是早期规则,不能当作以后扩员后的现行标准。秘书长须在次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账目至少每年接受一次独立外部审计;周转准备金用于会费到账前的开支。这些规定说明经费如何组织,并不等于证明每年的缴款和执行都无缺口。

参考:[1] [4]

第一轮经济协作如何展开

2011年10月21日阿拉木图首届理事会峰会,把经济与贸易置于具体议程。宣言追认当月13日阿斯塔纳经济主管部长会议的决定,支持设立改善投资环境、经济多样化、交通及企业发展等工作组,并要求部长们向下届元首会议报告进展。任务由峰会转交主管部门,再通过下一轮报告接受检查。

宣言还欢迎突厥工商理事会的成立及其首次会议决定,鼓励政府与企业开展联合项目,并提出便利商人取得签证和工作许可。货物、资本、服务与技术自由流动在文件中属于合作目标,不能据此说共同市场已经建成。各国建立了交办和联络渠道,但项目实现仍需要国内部门和企业继续行动。

参考:[3]

新委员会并未把所有相关合作重新从零设立。纳希切万协定第4条明确提到依2008年伊斯坦布尔协定运作的突厥语国家议会大会,以及通过国际突厥文化组织开展的科学、教育、文化和艺术合作。它们与第3条所列五个机关具有不同依据,不能简单混写成秘书处内部部门。

2010年首脑会议宣言已记录议会大会秘书处在巴库开设,以及突厥学院在阿斯塔纳开放,并提出推动学院取得国际组织形式、探索大学联合与联合教学。这些记录呈现了一种逐步衔接的做法:既有机构先开展活动,首脑会议再提出更长期的组织安排。开放、国际化方案和后续法律手续仍需分别辨认。

参考:[1] [2]

2021年改名与早期制度的延续

2021年11月12日伊斯坦布尔第八届峰会宣言第1项,决定把突厥语国家合作委员会更名为突厥国家组织,第2项同时通过面向2040年的战略愿景。因此,2009年标识创设协定的签署,2010年标识生效与初期机构运作,2021年则是名称调整的另一节点。

从这些原始文件可以看到,早期协作的主要手段包括元首确定议题、主管部长和官员准备方案、常设秘书处维持文书及信息流通,以及通过会费承担共同费用。组织的形成既体现在名称与条约,也体现在这些可以连续运行、接受报告和检查的工作程序之中。

参考:[1]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