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王位竞争纳入共同规则

1356年,兼任波希米亚国王的神圣罗马皇帝查理四世,与诸侯共同制定金玺诏书。它处理的是帝国最高统治者的产生及诸侯之间的权利关系:谁可以投票、何时集会、怎样得出有效结果,以及选举者应保有什么特权。继承争议与选举拖延,都可能使整个帝国卷入竞争。

诏书分两阶段公布:第一部分于1月10日在纽伦堡发布,包括前23章;12月25日在梅斯公布后八章。条文多次说明有关安排经过教俗选帝侯的咨询和同意。它不仅规定投票,也细写座位、行列与宫廷职务,以公开可见的次序减少等级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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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选帝侯如何到场

享有选举权的是美因茨、特里尔和科隆三位大主教,以及波希米亚国王、莱茵行宫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疆伯爵。美因茨大主教获悉国王去世后,应在一个月内发出通知,召集他们前往法兰克福;如他怠于通知,其他选帝侯仍须自行集会,不能让召集人的拖延阻止选举。

保证通行是程序的一部分。选帝侯须应请求为同伴提供护送,即使双方敌对也不能例外;沿途诸侯和城市同样承担义务。每人可带200名骑从,其中武装人员不得超过50名。不能亲临者可以派有完整授权书的代表,城市则须按正常价格提供所需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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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票与三十天期限

选举开始前,选帝侯须宣誓按判断选择适任者,不受交易、贿赂或承诺影响。多数作出的决定具有一致通过的效力;若三人选中另一位选帝侯,被选者本人的一票也可以构成多数。诏书因而给竞争规定了明确的裁决办法。

宣誓后30天仍未选出人选,选举者便只能以面包和水为食,并继续留在法兰克福,直至产生结果。新当选的罗马人民之王,在处理其他帝国事务之前,须以盖印文书确认各选帝侯原有的权利与特许,日后成为皇帝还须再次确认。投票规则与诸侯利益保障由此相互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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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固定在领地与继承线上

世俗选帝侯的选举权原则上依嫡系长子继承规则传递;继承人未成年时设监护安排,年满18岁才亲自掌握权利。波希米亚在王位空缺时依自身特许和习惯选王的权利得到保留。第二部分进一步要求四个世俗选侯国的领地与权利保持完整,防止家族分割再次造成投票资格纠纷。

特权还涉及实际收入。诏书确认选帝侯领内已发现及日后发现的金属矿和盐场,以及已有的通行税等权利,并专章确认波希米亚国王铸造金银货币的权利。治理与财政资源集中于这些领地统治者,其他帝国臣民并未因此取得相同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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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臣属和私战的边界

诏书的约束也落在城市居民身上。仍住在原领主土地、却借另一城市的市民身份逃避义务者,不能享受该城的豁免;只有实际迁入并承担城市税费及公共负担,才符合要求。未经领主同意的结盟受到禁止,但以维护地方和平为目的的联盟另有保留。

对于挑战和私战,法律要求至少提前三个完整日通知对方本人,或在其通常居所公开告知,并有适当证人。它还谴责不义战争、焚掠及非法收费。这些条款把冲突纳入程序限制,同时也显示,诸侯、领主与城市之间的武装对抗仍是立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

参考:[1]

城市保存并使用这部法律

条文指定法兰克福为选举地点、亚琛为加冕地点、纽伦堡为新王首次召开帝国会议的地点,除非存在正当障碍。法兰克福市议会于1366年取得自己的文书,借以确认选举城市的地位;它后来在当地历次王位或帝位选举中被查阅,甚至被误认成帝国统一的主本。

纽伦堡也在1366至1378年间请求一份文书,以维护首次帝国会议在该城举行的安排。它保存的版本使用蜡印;1474年,印刷者弗里德里希·克罗伊斯纳在纽伦堡印行诏书。现存七份原始文书包括城市持有的版本,并非简单地由七位选帝侯各留一份。

参考:[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