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占领区中的起草起点

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产生于战后占领与德国分裂的环境。1948年7月1日,美、英、法军事长官向西部各州政府首脑交付法兰克福文件,要求建立保障个人权利的联邦制度。各州首脑则担心制宪会使分裂固定化,主张先拟订过渡性的基本法。

同年8月,州政府派法律和行政专家在赫伦基姆湖岛开会,形成草案,供后来制宪讨论使用。原公布本序言仍把新秩序表述为过渡安排,并要求德国人民继续以自由自决实现统一与自由。本文以1949年5月23日公布的条文为对象,不将后续修订混入初版。

参考:[2] [1]

波恩议会委员会的组织与讨论

议会委员会于1948年9月1日在波恩成立。65名有表决权的代表由西部各州议会选出,另有五名柏林代表参加讨论但不投票。康拉德·阿登纳担任主席,社会民主党人卡洛·施密德主持主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处理基本原则、联邦组织、权限和财政等问题,再汇成整体文本。

施密德在9月8日的演说中,把政治自决、国家权力边界和个人权利联系起来。他明确主张,基本权利应成为个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的直接法律,而不能只是宣言。这是制宪参与者提出的目标;它如何进入成文制度,还须对照最终条文,不能把一篇演说当作全部代表的共同决议。

参考:[2] [3]

基本权利成为国家行为的约束

原版第一条将人的尊严置于开篇,要求所有国家权力尊重和保护,并规定随后列举的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第三条明确男女平等,第五条保障表达、新闻、研究和教学自由;这些规定把权利保障嵌入国家机关的运作,而不仅是向未来立法提出愿望。

第十九条同时限制限制权利的法律:不得只针对个案,不能损害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个人受到公权力侵害时应有司法救济。另一方面,第十八、二十一条为滥用某些权利反对自由民主秩序及违宪政党设置审查机制,并把相应裁断交给联邦宪法法院。保护自由与防止摧毁民主,因而通过规定程序相联系。

参考:[1] [3]

联邦制与议会责任的安排

第二十条把联邦共和国界定为民主、社会的联邦国家。联邦议院由选举产生,联邦参议院由各州政府成员组成,使州政府参与联邦立法和行政。第七十条原则上将未授予联邦的立法权限留给各州。这样,中央政府无法仅凭一般政治优势取得所有事务的管辖权。

总理由联邦总统提名、联邦议院选举产生;第六十七条规定,议院须以全体成员多数选出继任者,才能对现任总理表示不信任。第七十九条又要求修宪取得联邦议院成员和参议院票数各三分之二支持,并禁止改变联邦分州结构、各州原则上参与立法以及第一、二十条所载原则。政府更替与宪法修改因此各受不同约束。

参考:[1]

通过、批准与公布的不同程序

1949年5月8日,议会委员会以53票赞成、12票反对通过文本。5月12日,三国军事长官发出批准函,但声明新联邦及州、地方政府的权限仍受占领法规约束。批准不是给予德国政府不受限制的主权,也不是替各州议会完成批准程序。

原版第一百四十四条要求至少三分之二有关州的民意代表机关接受《基本法》。公布本开头确认,5月16日至22日这一周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接受。5月23日,议会委员会据此确认程序完成,在波恩签署、宣布并刊入《联邦法律公报》第一号。表决、占领当局批准、州议会接受与公布,不能压缩为同一个日期。

参考:[2] [4] [1]

生效时点与柏林的特殊地位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基本法在公布日终结时生效,即1949年5月23日与24日交界的午夜。法文本署日和公报日期均为5月23日;若讨论法律开始生效的具体时刻,则须保留这一条文限定。

初版第二十三条列举最初适用地区,并为德国其他部分加入留下条款。不过,军事长官批准函对柏林另作保留:柏林不得拥有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中的表决席位,也不由联邦政府治理,但可以派少量代表参加会议。原法文字与占领当局的实施限制,必须合在一起理解。

参考:[1] [4]

从文本走向首届联邦政府

实施并未在公布当日全部完成。1949年8月14日举行联邦议院选举,9月7日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开始运作。9月15日,议院依第六十三条选举总理;会议记录逐项记下总统提名、投票和计票,阿登纳以202票达到402名成员的过半数门槛,并表示接受当选。

9月20日的会议记录又载明部长任命、总理与部长宣誓和政府声明。阿登纳在声明中承认,新政府成立同时,占领法规开始生效,其权限仍然有限。这些记录显示,基本法建立的国家机关需要通过选举、任命和宣誓逐步组成。1949年宪制重建是一套可以追踪的制度转换过程,而非单凭公布文本便完成一切。

参考:[5] [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