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谈判中的具体问题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简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把禁止使用扩展为覆盖生产、储存和销毁的制度。它的序言承接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原则,同时把化学活动的和平用途与国际合作纳入目标。
1992年,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的化学武器特设委员会由德国大使阿道夫·里特·冯·瓦格纳主持,从1月24日至8月26日举行三十二次会议。报告记录,中国提交境内遗弃化学武器资料,澳大利亚提交工业调查和试验视察材料,美国提供销毁经验。谈判因此必须解决申报对象、工厂进入、核查技术与安全等具体问题。9月3日,裁军谈判会议通过委员会报告及公约草案。
最后文本仍保留争议。古巴代表对除草剂作战问题的处理表示不满,却明确说明不会打破把草案提交联合国大会的共识。这份发言显示,通过共同文本不要求各方消除所有保留意见,达成协议本身也包含妥协。
签署、批准与生效并非同一时点
联合国大会1992年11月30日第47/39号决议肯定公约,并请求秘书长于次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签署。1993年这一节点标志各国开始签字接受条约文本;第十九条仍要求签署国按照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并向作为保管人的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把整体生效条件定为第六十五份批准书交存后一百八十天,且不得早于开放签署后两年。条约于1997年4月29日生效。中国的登记记录清楚分列1993年1月13日签署与1997年4月25日批准书交存。签署日期不能代替批准日期,更不能被写成全国库存已经销毁的日期。
禁令按用途划界
第一条要求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展、生产、取得、储存或转让化学武器,不使用,也不从事使用准备或协助他人从事被禁活动;既有化学武器及相关生产设施还须按规定处理。公约也禁止把控暴剂作为作战手段。
第二条没有把禁令缩成一份固定药剂名单。有毒化学品及其前体是否属于化学武器,需要联系用途、种类和数量判断。工业、农业、研究、医疗和防护等非禁止用途可以存在,专门利用毒性致害的弹药、装置和有关设备则受到约束。这样,正常化学工业和军用化学活动之间,必须建立能够查证的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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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与进入工厂的核查安排
第三条规定缔约国原则上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三十天内提交初始申报,包括化学武器、生产设施及有关活动。第四条将库存地点和销毁设施置于现场视察与仪器监测之下;第六条又把特定和平化学活动纳入申报和核查。义务不只落在军队,也延伸到国家对有关企业资料的掌握。
核查不是无限制进入。第六条要求避免不当干扰合法化学活动,并保护机密;第九条同时赋予缔约国请求质疑性视察的权利,用来澄清可能的不履约问题。请求须有适当依据、不得滥用,被视察国则可保护与公约无关的敏感资料。核查效力与保密利益由此被放进同一程序。
参考:[2]
销毁时限与后续监督
公约第四条原定库存销毁最迟在整体生效后十年完成,核查附件允许依程序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年。这里的时限与实际进度必须分别判断。2011年的缔约国大会决定,已经针对利比亚、俄罗斯和美国不能完全赶上2012年4月29日最终期限的可能性作出安排。
该决定没有宣布原期限失去效力,而是要求在未能按期完成时,继续尽快销毁,提交详细计划与预计完成日期,并在理事会和大会报告进展。技术秘书处还须依视察所得的独立资料报告。国家提出计划、国际机关核实完成,两种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库存清零与仍在继续的履约
2023年履约报告记载,美国蓝草销毁设施于7月7日处理最后一枚弹药,完成了其申报库存的销毁;至该年年底,八个原持有国申报的库存均已完成销毁。这是长期核查下的重要结果,却只适用于已申报库存,不能据此断言世界上已不存在化学武器问题。
同一报告仍记录中日两国合作处理日本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以及旧化学武器的处置。组织当年另完成一百九十六次工业设施视察,并继续澄清叙利亚申报中的未决事项。库存销毁、遗弃武器处理、申报完整性和防止重新生产,是相互联系但不能混为一项完成指标的履约任务。
参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