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前的权力转移
1910年8月22日,日本统监寺内正毅与大韩帝国内阁总理大臣李完用在汉城签署通常称为《日韩合并条约》的文件。同月29日公布后,日本据此实施吞并,大韩帝国的国家统治机构被纳入殖民行政体系。
这一结果之前,日本已逐步控制韩国的外交、军事及内政。美国驻日大使托马斯·奥布赖恩1910年7月的报告指出,韩国立法和重要行政事项须先获统监批准。6月24日的警务备忘录又把警察事务交给日本,重组后的警察系统以日本宪兵为骨干,由汉城的警务总监部向各道和地方警察机关延伸。签约前,韩国政府可自主行使的权力已大为缩小。
签署、裁可表述与公布
条约序言将寺内正毅和李完用列为两国皇帝任命的全权委员,署名日期分别使用明治四十三年和隆熙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均对应1910年8月22日。日本驻美国大使内田康哉于8月24日向美国国务院送交英译本,使外国政府在公开宣布前就得到通知。
第八条采用“已经两国皇帝批准”的表述,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没有另列交换批准书的日期。日本政府随附的声明把这个日期明确为8月29日。因而,22日是代表签署日,29日是公布和日本开始按吞并制度施政的日期;皇帝是否真实同意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则成为后来合法性争论的重要内容。
八条文本安排了什么
条约最核心的是前两条:第一条写明韩国皇帝把整个韩国的一切统治权完全、永久让与日本皇帝,第二条由日本皇帝接受让与并同意将韩国并入日本帝国。它所处理的是国家主权和统治权的全面转移。
第三、四条承诺给予韩国皇帝、太皇帝、皇太子及其他皇族相应称号、待遇与维持费用;第五条则规定向被认为有功的韩国人授爵和给付金钱。第六条由日本政府承担全部施政,并承诺保护守法韩国人的人身、财产及福利。第七条把韩国人进入官署任职与服从新制度、具备资格及实际条件相联系。皇族待遇和官员录用由此成为权力移交方案的一部分。
临时总督制度接管旧机关
8月29日颁布的日本第318号敕令将官方名称由“韩国”改为“朝鲜”;第319号敕令设置朝鲜总督府,规定总督统管政务,并在权限范围内统率陆海军。它先采取过渡安排,由统监暂行总督职权,统监府及所属机关暂时照旧存在。
原韩国政府所属机关,除内阁和勋章机构外,被置于总督府之下,原有官员暂时维持相应待遇。奥布赖恩9月19日的报告说明,这只是临时组织,更完整的制度方案尚待颁布。吞并因此通过接收既有机关、改变隶属关系和重订权力来源逐步落实。
参考:[4]
向列强保证商贸连续性
日本政府同时宣告,韩国此前与外国订立的条约不再适用,日本现有条约则在可行范围内适用于朝鲜。对已在外国领事法院审理中的案件,日本表示可以允许原法院继续审至终结,以处理管辖权转换。
在关税方面,日本声明将原有进出口税和船舶吨税维持十年,往来日本与朝鲜的货物和船舶也适用相同安排;符合条件的外国船只在这段时期内仍可从事指定港口间的沿海贸易。这些措施针对的是外国政府和商人的既得商业利益,与条约中对韩国人的福利承诺分属不同的政策安排。
参考:[3]
殖民统治结束后的条约争议
日本对朝鲜的殖民统治持续至1945年。1965年日韩建立邦交时,《基本关系条约》第二条确认,两帝国在1910年8月22日及以前订立的条约或协定“已经无效”。这一措辞没有消除双方对吞并当时是否合法的分歧。
此后的研究围绕武力胁迫、代表权限以及皇帝诏书的签署与批准展开。Park Pae-Keun在2010年的论文中梳理了李泰镇与海野福寿等人的争论,认为主权转移须具备有效授权与批准,仅借条约形式不能构成有效同意。韩国被日本实际统治的历史,也因此持续伴随有关条约效力与殖民责任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