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国倡议到伦敦开业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筹建发生在东欧政治经济秩序剧变之际。1989年,法国总统顾问雅克·阿塔利向弗朗索瓦·密特朗提出设立银行,以项目融资连接欧洲东西两部分。密特朗于10月在欧洲议会公开推动这一构想,12月斯特拉斯堡欧洲理事会同意筹建。谈判随后吸纳欧洲以外的国家,使银行形成欧洲主导而成员跨洲的结构。

1990年5月29日,创设协定在巴黎签署。协定于1991年3月28日生效,银行在4月15日于伦敦举行开业仪式,阿塔利成为首任行长。签约、生效与开业是三个不同阶段;1991年标志着这套安排开始转化为持续运作的机构。

参考:[1] [2] [5]

成员身份与援助目的

协定没有把银行限定为西欧国家向东欧发放援助的单向渠道。第三条允许欧洲国家、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非欧洲国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投资银行加入。附件列出的认股方同时包括美国、日本、苏联、波兰、匈牙利等国家,潜在受援者本身也参与出资和治理。

第一条将银行目的定为支持中东欧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并促进私人企业活动;适用对象须承诺并实行多党民主、多元化和市场经济原则。第二条把中小企业、资本市场、技术援助、相关基础设施和可持续发展列入业务。这使贷款选择从一开始就同制度转型相联,而不只是补充某国财政收入。

参考:[1]

认股如何成为资金

原协定授权资本为一百亿欧洲货币单位,分为一百万股,每股一万单位。认股按三成实缴、七成待缴分开:实缴部分分五期缴纳,待缴资本则只在银行履行自身债务需要时催缴。因而授权资本并不是开业当天已经到位、可以全部直接发贷的现金。银行还可在资本市场借款,并以贷款回收、投资收益等维持资金周转。

国际承诺需要国内措施配合。西班牙1991年第24号法律批准认购三万四千股,其中一万零二百股为实缴、二万三千八百股为待缴,并交由西班牙银行办理支付。该行还被指定保管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当地的比塞塔资金及其他资产。这一安排把条约中的股东义务落实到国会授权和具体支付机关。

参考:[1] [4]

谁决定项目与政策

原协定把权力交给理事会,每个成员任命一名理事及一名副理事;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监督,行长领导工作人员并主持执行董事会。最初执行董事席位为二十三个,既给欧洲共同体方面席位,也为中东欧受援国、其他欧洲国家和非欧洲国家安排代表。表决权按认缴股份计算,并非每国一票。

这种分工落实到项目审查:申请者须提交充分方案,工作人员研究后,由行长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和建议。协定要求采用稳健银行原则、分散投资风险;若申请者能够在别处以合理条件获得充分融资,银行不应介入。它还应与世界银行体系等机构合作,发挥补充资金与经验的作用。

参考:[1]

第一批贷款与企业投资

1991年6月25日,银行批准首笔贷款,向波兰波兹南银行(WBK)提供五千万美元,由其转贷给供热企业。这一项目同世界银行平行融资,服务于供热系统改造、节能和减轻污染,体现了通过地方金融机构落实基础设施投资的方式。

同年9月,银行批准向匈牙利包装企业Petőfi Nyomda提供一千万德国马克贷款,用于扩大生产和改善产品质量;12月又批准向匈牙利办公自动化企业Microsystem投资三百万美元股本。首年技术援助还包括罗兹纺织业重组和格但斯克污水处理项目准备,融资与前期能力建设并行。

参考:[3]

私人部门目标的执行边界

创设协定允许贷款、股权投资、担保及技术援助,并不要求所有受支持者在融资时都已完成私有化。竞争经营并走向市场的国有企业、正在转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以及服务私人经济的基础设施,都有可能取得资金。在判断国有企业是否竞争经营时,协定要求其自主经营、面对竞争并适用破产法律。

银行对公共部门承诺额设有百分之四十上限,并规定初始两年及以后年度的计算方式;向私人部门转贷的金融中介贷款、正在实行私有化的企业投资,则有明确的分类例外。因此,是否符合私人部门导向须按项目用途和制度条件判断。定期审查国别业务、公布经审计年报,是把这种政治经济目标转化为可检查业务的制度安排。

参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