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筹议常设法院到罗马会议

国际刑事法院,英文缩写为ICC,是依据多边条约建立、追究个人严重国际罪行责任的常设法院。其创设经过联合国框架下多年的法律准备。联合国大会自1989年起要求国际法委员会研究有关问题,随后推动起草规约,并决定在1998年召开外交会议,意大利承办了最后的集中谈判。

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各国代表在罗马讨论法院权限、程序与国家合作等问题。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21票弃权获得通过。通过条约文本并不等于各国已经批准加入,也不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和办案机构随即全部就位。

参考:[1] [2]

2002年生效与海牙的筹建

《罗马规约》设定了六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生效门槛,并规定相应的等待程序。条件满足后,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由此正式成立,所在地为荷兰海牙。1998年的规约通过、2002年的生效和2003年的人员就职,是前后相连但不同的历史节点。

法院最早的工作包含许多行政事务。2002年7月至10月底,一个由八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先遣组处理人事、财务、房舍、信息技术、法律和安全等筹备工作,还保管递交法院的信息。之后共同事务部门接续建制,为招募人员、接收领导机构和开展司法工作准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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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各机构与缔约国大会

规约第三十四条列出院长会议、上诉庭及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司法裁判、独立侦查起诉与非司法行政分别承担不同职能,既要合作,又须保持程序上的分工。缔约国大会负责选举、预算和有关行政监督,其成员政府不能因此代替法官决定具体案件。

2003年2月,首批十八名法官获选,3月11日在海牙就职;菲利普·基尔希成为首任院长。路易斯·莫雷诺-奥坎波当年获选为首任检察官,6月履职。布鲁诺·卡塔拉随后成为首任书记官长。至此,法律文本设计的机构逐步有了人员、办公条件和可以执行的内部流程。

参考:[3] [7]

预算和程序怎样落地

2002年9月3日至10日,第一次缔约国大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大会审议筹备委员会成果,确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犯罪要件》等配套文件,并处理预算、财务规则、选举和临时行政授权问题。约旦的扎伊德·拉阿德·扎伊德·侯赛因当选大会首届会议主席,各国合作从制订规约转向维持机构运转。

大会核定第一财政期预算,并建立预算和财政委员会、分摊办法及周转基金。法院2003年2月的公报将首个财政期预算概述为三千万欧元。这里的预算是法院开办与初期工作的资源安排,不能与筹备阶段各版本的估算混用。共同筹资和审议程序使人员招聘、翻译、设施和会议服务获得可持续的行政支撑。

参考:[5] [6]

第一项正式调查显示合作链条

2004年6月23日,检察官办公室宣布开启法院第一项正式调查,涉及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自2002年7月1日以来涉嫌发生的严重犯罪。此前检方已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核查管辖权和案件可受理性。信息提交、分析、启动调查与最终判决是不同阶段,初步材料或调查决定本身不等于个人有罪。

检方当时明确表示,调查开展得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其他政府和国际组织合作。调查人员需要进入相关地区、获取文件并联系证人,因而海牙的机构能力必须与各地协助衔接。公报记载,检察官上任后其办公室从七人增至五十五人,这也反映第一批案件与人员建设同步推进。

参考:[8]

补充性原则与制度边界

规约将法院定位为对国家刑事管辖的补充。案件能否受理,要考察国家是否真正调查或起诉,以及是否存在不愿或不能切实进行程序的情形。法院并不因其常设地位而自动取得世界上一切犯罪的管辖权;时间、地域或国籍等条件和启动程序仍须分别判断。

早期规约虽然列举侵略罪,但当时行使该项管辖还等待进一步规定,不能把后来修正规则提前套用到2002年。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使跨国协作、国家批准、共同经费和专业司法机构汇入一个持续运转的体系;它的实际作用从一开始就依赖国家合作与严格程序,而不只取决于创设条约的宣示。

参考:[2] [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