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宣言到两部公约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联合国着手把人权原则进一步制定为条约。谈判围绕权利范围、国家义务及监督方式展开,冷战分歧与去殖民化进程共同影响了结果。1952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分别起草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同时提交审议,以保持两类权利的联系。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大会第三委员会先后参与起草与审议。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代表也协助讨论相关权利。1954年草案完成后,逐条审议仍持续多年,1966年12月16日最终在纽约获大会通过。

参考:[2] [3]

通过、签署与生效

大会通过文本,并不意味着条约当天已对所有国家产生完整的缔约义务。联合国保存机关记录载明,公约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开放签署;依第二十六条,签署后仍须批准,也允许符合条件的国家加入,相关文书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三个月后,公约开始生效,这一日期是1976年1月3日。后来参加的国家另有各自生效日。例如,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2001年3月27日交存批准书,6月27日生效。这三种日期分别表示不同的条约行动,不能混为一谈。

参考:[1] [4]

权利如何成为国家责任

公约确认民族自决权,继而列出工作、公平劳动条件、工会、社会保障、家庭保护、适足生活水准、健康、教育和文化参与等权利。住房与食物被放在生活水准之中,教育条款则区分免费义务初等教育与其他阶段教育的发展要求,因而不是一份没有具体对象的福利愿望清单。

第二条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在最大限度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项权利,并强调国际援助与合作。禁止歧视和男女平等也写入条文。国家需要把承诺转化为法律、财政安排和行政行动,而不是仅以签署公约作为完成履约的标志。

参考:[1] [5]

从政府报告到专家审查

公约最初以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报告为监督途径,要求说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遭遇的困难。它没有在1966年文本中直接设立今天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经过工作组阶段,理事会于1985年决定建立由十八名独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并以一般性意见阐明条约义务。政府报告为审查提供材料,却不是本国权利已经充分实现的独立证明。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检查措施能否产生实际效果,以及现行制度是否留下长期得不到保护的人群。

参考:[1] [2] [5]

逐步实现不是无限延期

1990年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针对一种常见误读作出澄清:全面实现某些权利可能需要时间,但采取行动和保证不受歧视的义务不能无限拖延。委员会要求措施具有明确目标和具体内容;仅列举已经颁布的法律,还不足以说明义务得到履行。

委员会同时提出最低核心义务,涉及基本食物、初级保健、基础居所和最基本的教育。国家若把未能满足这些需要归因于资源不足,须说明已尽力利用可用资源,并优先处理最低需要。故意倒退的措施也需严格论证,资源约束因而成为应受检验的理由,而非自动免责条件。

参考:[5]

个案程序与落实的边界

2008年12月10日通过的任择议定书,于2013年5月5日生效,为接受该议定书的国家增添个人申诉途径。这个程序属于后来建立的补充制度,不能倒写成1966年公约原有的监督办法,也不能认为它自动适用于所有公约缔约国。

2017年,委员会审议Ben Djazia和Bellili诉西班牙案,涉及马德里租户被迁离后缺乏替代住房。委员会认为,西班牙未充分证明已经用尽可行资源,认定适足住房权受到侵犯,并建议提供有效补救、改进法院与社会服务部门协调,要求六个月内报告后续措施。这证明条约能够进入具体政策争议;意见的作出仍须与建议最终落实的情况分别考察。

参考:[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