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复兴中的前身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前身,是194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马歇尔计划提出后,欧洲各国需要共同说明生产、外汇与进口需求。1947年的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先行汇集复兴方案;1948年3月,代表在巴黎讨论把临时协调改为常设机构,4月16日签署创设公约。

前身的工作既包括美国援助的分配协调,也涉及生产、贸易和支付问题。理事会使各国官员能够持续接触,以本国复兴计划为基础协商共同政策。1948年因此是制度源流的起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正式成立,则要依据后来新公约的生效日期。

参考:[1]

从区域重建走向跨大西洋合作

1960年12月14日,二十国代表在巴黎签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美国、加拿大与欧洲签署国共同参与,反映出合作框架已超越欧洲援助接受国之间的协调。公约于1961年9月30日生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成立。

公约第十五条规定,前身的法律人格延续,但宗旨、机构、权限及名称依新公约调整;旧有决定和建议也须经新理事会确认才能继续有效。因此,这是一场具有法律连续性的改组,同时又改变了组织的地理范围和工作方向。

参考:[2]

理事会、秘书处与经费

公约把理事会设为组织行动的决策来源,各成员均参与其中,可以举行部长级或常驻代表级会议。理事会能够设置执行委员会和辅助机构;秘书长向理事会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承担研究及行政工作。丹麦前财政部长托基尔·克里斯滕森在1960年已被指定为新组织秘书长,并先接掌前身,主持筹备委员会,维持改组衔接。

每个成员有一票,决定与建议原则上通过共同同意作出;弃权不阻止其他成员采取行动,但也不使弃权国自动受其约束。秘书长按年提交预算和账目,由理事会批准;一般经费按理事会确定的分摊尺度承担。这种机制使持续研究具有常设人员和预算支持,而不是只在峰会时运作。

参考:[2] [1]

首次部长会议的议程

1961年11月16日至17日,首届部长级理事会在巴黎召开,由加拿大财政部长唐纳德·弗莱明主持。会议提出成员经济体从1960年至1970年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合计增长百分之五十的目标,同时强调物价稳定、就业、投资与国际收支平衡。这个集体目标不等于每国承担完全相同的增长指标,也不能直接当作后来已经实现的结果。

会议还欢迎发展援助委员会从1962年开始逐年审视成员援助努力与政策的计划,以交流双边援助经验,更好适应受援国需要。贸易政策比较和农业政策持续磋商也进入工作日程。早期活动因而把宏观经济、援助协调和部门政策联系起来。

参考:[3]

把磋商转成可使用的文本

税收领域说明了组织怎样继承前身成果并形成具体产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于1956年设立财政委员会,随后推动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研究。改组后,委员会的任务得到确认,1963年提出《所得与财产双重征税协定草案》及解释文本。理事会于当年7月30日建议成员依草案订立或修订双边协定。

草案处理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及各类所得征税等跨境问题,为成员谈判或修订双边协定提供共同参考。它并未自动取代各国税法,也不是在所有国家直接适用的统一税制;实际约束仍取决于国家接受的协定和国内执行程序。

参考:[4]

协作方式及其边界

公约要求成员提供信息、持续磋商、开展研究并参与商定的项目,也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扩展和多边贸易列入宗旨。这意味着组织的作用不只在发布统计数字,还在于让不同政府使用可以比较的资料,解释本国政策,并讨论共同准则。

其影响仍受成员意愿及国内程序约束。拥有理事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并不意味着获得超越国家的财政统治权。从1948年的援助协调到1961年的常设政策合作,关键变化是把一次战后重建需求转化为持续运作的国际经济讨论机制。

参考:[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