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欧洲安全会议到共同文本

1975年8月1日,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的35个与会国在赫尔辛基签署《最后文件》,通常称为《赫尔辛基协议》。美国、加拿大、苏联、东德和西德等国参与其中。会议最初于1973年7月3日在赫尔辛基开幕,主要谈判从同年9月转到日内瓦,直到1975年7月结束,随后由各国高级代表在芬兰完成最后阶段。

美国国务卿基辛格给总统福特的会前备忘录,把会议解释为东西方各取所需的谈判:苏联重视欧洲政治格局的稳定,西方则推动人员往来和人权议题,并希望欧洲盟国及中立国共同参与缓和进程。这是美方对谈判利益的判断。最后文本将安全、经济科技合作和人道事务并列处理,反映了不同关切之间的妥协。

参考:[1] [2]

签署形成政治承诺

最后阶段的会场是赫尔辛基的芬兰大厦。福特与苏联领导人勃列日涅夫等国家领导人到场,使此前的外交谈判获得很高的政治可见度。但签名的庄重程度不等于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基辛格备忘录明确提醒福特,文件中的宣言代表政治和道义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最后文件》末尾规定,由芬兰政府保存六种语言的原件,向与会国提供核证副本,并把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作为正式文件散发;同时明确,它不适于依据《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登记。因此,1975年8月1日是签署节点,不是等待若干国批准后才生效的条约节点,文本也没有另设批准书交存和条约生效程序。

参考:[1] [2]

边界原则与个人权利并列

文件首先列出十项国家关系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边界不可侵犯、领土完整、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尊重人权、民族平等与自决、国家合作以及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文件强调,这些原则同等重要,应当结合起来解释,各国不能只选择有利于自己的部分。

边界不可侵犯要求各国不攻击别国边界,不以武力夺取领土;主权平等条款又保留通过和平方式、协议和国际法改变边界的可能。人权原则涉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也确认个人了解并依其权利行事的地位。主权、边界与个人权利被写进同一框架,使安全不再仅是军队之间的关系。

参考:[1]

把军事透明度化为操作事项

建立信任的措施规定,对符合地域适用条件、参演部队超过二万五千人的重大军事演习预先通知其他与会国。通知通常应在演习开始至少21天前发出,说明总体目的、涉及兵种和兵力、区域及大致时间。对于以较短提前期安排的演习,则应尽早在开始前通知。

各国还可以自愿邀请其他与会国观察员参加演习,邀请对象、人数和接待条件由有关国家安排。这些措施试图减少突然集结带来的疑虑,却没有消除军队或建立普遍的强制检查制度。文本把军事实践中的信息交换作为渐进步骤,并未宣布欧洲的军事安全问题已经解决。

参考:[1]

贸易、家庭与新闻工作

经济部分鼓励扩大商品和服务贸易,逐步减少障碍,发展工业、科学技术及环境合作,并利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等现有组织。它承认各国经济制度和发展程度不同,没有以同一经济模式作为合作前提,也没有立即建立统一市场。

人道事务则落实到申请程序:家庭团聚请求应以积极、人道的态度处理,患病或年老者的紧急情况应受特别关注,费用应保持适度,未获批准的申请可以重新提出。新闻工作条款要求改善记者签证、采访联系和传送报道的条件,并确认合法履职不应成为驱逐或处罚的理由。这些约定为衡量行政实践提供了可辨认的事项。

参考:[1]

从承诺走向持续审议

《最后文件》要求各国广泛公布文本,并通过单边措施、双边谈判和多边会议推进实施。它预定1977年在贝尔格莱德举行后续会议,技术秘书处由东道国提供。公开传播与再次开会,使签署后的履行情况能够继续进入外交议程。

首次后续会议实际从1977年10月4日持续到1978年3月9日。其总结文件承认,各国对履行程度的看法不同,若干提案未能取得共识;同时确定继续在马德里开会,并安排和平解决争端、科学论坛和地中海合作的专家会议。协议的初步成果由此表现为持续对话和审议程序;共同签署并不意味着所有承诺已经兑现。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