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正旧法到重新起草

1936年12月5日,苏联第八次非常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新宪法,取代1924年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组织框架。它通常被称为“斯大林宪法”,制定工作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大会。1935年2月6日,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决定修改宪法,要求把不完全平等、间接和公开的选举,改为平等、直接与秘密投票。翌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成立31人宪法委员会。

约瑟夫·斯大林任委员会主席,维亚切斯拉夫·莫洛托夫和米哈伊尔·加里宁任副主席。1935年7月首次开会后,工作分给12个分委员会。尼古拉·布哈林负责权利问题,卡尔·拉狄克负责选举制度;雅科夫·雅科夫列夫、阿列克谢·斯捷茨基和鲍里斯·塔尔将各部分合成草案,斯大林在1936年4月参与逐次修改。

参考:[1] [2] [3]

公开讨论与代表大会定稿

草案于1936年6月12日公布,随后举行持续数月的公众讨论。讨论包含对条文的建议,也夹杂社会保险、集体农庄经营等具体生活要求。11月25日,斯大林在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作报告,把部分意见划归普通立法,认为宪法应规定基本制度,而不是包办全部政策。

他反对删除加盟共和国退出联盟的权利,也反对因过去的阶级身份继续普遍剥夺选举权;同时明确拒绝多党制度。因而,扩大公民资格与维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定稿过程起就同时存在。代表大会在讨论与修订后于12月5日通过最终文本。

参考:[1] [2] [3]

最高苏维埃与人民委员会

新宪法把最高苏维埃规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它由联盟院与民族院组成,任期四年,两院权利相等。联盟院按每30万人一名代表分配席位;民族院则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等不同单位分配代表。法律须分别获得两院简单多数通过,修宪则须各院至少三分之二赞成。

两院联席会议选举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其召集会议、解释法律、发布命令并批准国际条约。最高苏维埃另行组织政府,即人民委员会;后者是最高执行与管理机关,向最高苏维埃负责,闭会期间向主席团负责。政府由各人民委员部构成,承担经济、教育、国防等方面的行政工作。

参考:[1]

联邦结构与经济制度

原始文本第13条列出11个加盟共和国,第17条保留退出联盟的权利。民族院的代表分配,使人口较少的加盟共和国仍拥有与较大共和国相同的本级席位数;但国家立法权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也加强了全联盟层面的制度统一。

经济条款把社会主义经济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列为基础,并区分国家所有与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两种形式。这些规定将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形成的制度写进根本法。斯大林在制宪报告中把这一举措解释为确认已经取得的社会主义成果,而不是宣布尚待实现的纲领。

参考:[1] [2]

权利条款及其政治条件

宪法列举劳动、休息、教育及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规定男女平等与民族、种族平等。第127条要求逮捕必须依据法院决定或检察机关批准,第128条保护住宅与通信秘密。第125条同时把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置于符合劳动者利益、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之下。

第126条确认全联盟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是劳动者各类社会组织与国家组织的领导核心。选举条款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原则上不受出身、财产、宗教或过去活动限制,实行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与秘密投票;文本仍列有精神失常及经法院判决剥夺选举权的例外。提名权交给党组织、工会、合作社、青年及文化团体等组织。

参考:[1]

选举实施与镇压中的落差

1937年最高苏维埃选举准备期间,开放参与的许诺受到政治控制的限制。萨曼莎·隆布对基洛夫地区档案的研究发现,一些居民质疑一个席位只有一名候选人;地方党组织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则把原先被剥夺权利者争取代表席位的活动,视为“阶级敌人”进入政权的威胁。

1937年大规模逮捕展开,宪法中的平等资格和人身保障未能约束镇压。在隆布研究的基洛夫地区,居民借新宪法要求代表席位、护照与更平等的待遇,地方党政机关和内务人民委员部却将这些活动逐渐归入敌对行为。新的权利语言与政治参与,由此同既有的政治控制和强制机构发生冲突。

参考:[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