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道后果带入谈判议程
2016年12月2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71/258号决议,决定次年举行谈判会议,拟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禁止核武器并通向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文书。决议承接当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讨论,把核爆炸的灾难性人道后果、意外或误判风险,以及裁军进展迟缓列为推动行动的背景。
大会要求讨论对各会员国开放,并让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代表参与。与此同时,决议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重要性,认为新的法律措施应补充和加强既有制度。决议也承认,真正实现可核查、不可逆的销毁,还需其他法律和实际措施。
参考:[1]
纽约会议与文本通过
组织会议于2017年2月16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哥斯达黎加外交官埃莱恩·怀特·戈麦斯当选会议主席。实质谈判分为3月27日至31日、6月15日至7月7日两段,期间举行29次全体会议。奥地利、新西兰、南非等国担任副主席,会议还专门确定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安排。
7月7日,第28次会议以122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条约文本;随后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向联大提交的报告。赞成文本的票数也不能直接转换成批准国或缔约国数量,各国此后仍须分别完成表示同意受约束的程序。
参考:[2]
禁令与裁军程序
条约第一条将发展、试验、生产、拥有、转让、使用及威胁使用核武器列入禁令,也涵盖协助被禁止活动和允许外国核武器部署。第二条要求缔约国申报有关核武器状况;第三、四条则把保障监督、已弃核国家的核查,以及带核加入后的限期销毁区分处理。
条约为不同情况预设程序,并要求国内法律、行政措施及必要刑罚支持履行。
参考:[3]
受害者与环境责任
条约同时要求对本国管辖下受到核武器使用或试验影响的人提供医疗、康复、心理支持等援助,并推动受污染地区的环境修复。国际合作可以补充受影响国家的能力;实施过核使用或试验的缔约国还承担相应援助责任。
参考:[3]
签署、批准与生效的时间差
联合国秘书长2017年8月9日的保存人通知确认,条约将在9月20日于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通知还说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以职务身份签署无需另具全权证书,其他代表则需适当授权。文本通过日期与开放签署日期由此清楚分开。
生效门槛不是签名达到一定数量,而是交存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后满90天。2020年10月26日的保存人通知记录,这一条件于10月24日达到,条约因而在2021年1月22日生效。
维也纳会议把义务细化
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于2022年6月21日至23日在维也纳举行,由奥地利的亚历山大·克门特主持,49个缔约国参加,另有国家及组织观察员。会议通过《维也纳行动计划》,并为第四条下核武器销毁确定最长十年期限,设置有条件延长程序;外国核武器从部署国撤离则规定最长90天。确有需要时,销毁期限可经决定延长,最多增加五年;会议因而同时规定目标期限和处理例外的程序。
会议还决定成立科学咨询小组。在受害者援助和环境修复方面,行动计划要求设立联络点、评估需求、编制国家计划,并研究国际信托基金的可行性。
参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