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签署的安全安排

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推动建立西太平洋集体安全安排,试图遏制美国及其盟友所认定的共产主义扩张。1954年9月8日,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英国和美国在马尼拉签署《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也称《马尼拉条约》。

八个签署国中,只有菲律宾和泰国位于东南亚。条约所涵盖的地理范围还包括亚洲缔约国全部领土及西南太平洋的一部分,因而不能把东南亚条约组织简称为东南亚各国共同组成的地区组织。它的成员范围、承担义务的政府与条约所称适用地区,需要分别辨认。

参考:[1] [3]

条约义务及适用范围

条约要求各方发展抵抗武装攻击和防止外来颠覆活动的能力,并开展经济与技术合作。第四条规定,发生适用范围内的武装攻击时,各方依本国宪法程序应对共同危险;遇到其他威胁则立即磋商。这一写法仍保留各政府的决策程序,没有约定一遭攻击就由统一军队自动出战。

美国另作理解声明,把第四条第一款下的承诺限定于共产主义侵略,其他侵略适用磋商条款。附加议定书把柬埔寨、老挝及越南国管辖的“自由领土”列为相关条款适用对象,但并未使这些对象成为条约签署国。在其领土采取行动,条约还要求得到有关政府邀请或同意。

参考:[1]

从生效到曼谷的常设协商

条约于1955年2月19日生效;同月22日至25日,首届理事会会议在曼谷举行,开始把条约规定的理事会变成实际工作机构。外交部长层级负责政策,理事会代表维持经常性磋商,军事顾问另行处理军事规划。条约签署、生效与机构运转,是相继发生的阶段。

2月24日的美国代表团电报记载,菲律宾曾主张以马尼拉为代表机构驻地,巴基斯坦等国支持曼谷,最终采用曼谷方案。泰国答应提供办公设施,秘书人员最初由各国代表方面贡献。讨论同时明确,代表机构既执行理事会交办事项,也能提出供理事会考虑的建议。

参考:[1] [2] [3]

人员扩充及费用怎样分担

1956年卡拉奇会议讨论增设常设工作组、配有固定人员的国际秘书处、研究服务中心及宣传和文化职位,并以共同预算支持新增工作。泰国继续提供秘书处和研究服务中心的房舍,还提出配置经济事务人员。到1957年,杜勒斯已在会议上确认,前一年决定设立的常设机构及国际工作人员开始运作。

共同经费分摊并非没有争论。新西兰认为小国等额负担值得商榷,泰国倾向按不同能力分配。1957年堪培拉会议仍同意1957至1958财政年度等额缴付,但决定以后另拟比例,使新西兰、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各自缴款相等,四国合计不超过总预算三分之一;具体办法交代表机构继续制定。

参考:[2]

早期军事合作的具体方式

军事合作首先表现为规划会议、训练和联合演习。1955年3月,军事参谋规划人员在菲律宾碧瑶讨论专门委员会、装备标准和训练设施;翌年2月,代号“Firm Link”的联合演习在曼谷附近举行。它把部队调动和协同操作呈现在成员国面前,但演习本身不能证明所有政府已经同意在任何危机中共同作战。

条约第五条规定的核心是协商和规划。军事实力仍来自成员国各自掌握的部队,参与某项演习与交出国家的用兵决定权,是不同层次的安排。组织的公开威慑目标必须经过各国预算、兵力准备和政治判断,才能转化为某一次实际行动。

参考:[1] [3]

经济合作从调查和技术问题做起

条约第三条包含经济发展与技术援助,但实施渠道并未统一。1956年的讨论要求研究国防负担及经济薄弱问题,泰国建议由专职经济官员整理材料、服务经济委员会。美国则继续强调双边援助,避免把全部援助项目转经组织的委员会审批。

1957年3月的会议记录提供了较具体的进度:技术劳工短缺研究小组已于2月在曼谷开会,工程车间研究小组也在巴基斯坦举行会议;另有小组研究维修和翻修能力。杜勒斯表示可考虑合适项目的资金支持,但仍需审查可行性及拨款条件。因此,这些记录能证明调查与协调已经进行,不能直接视为款项全部到位或项目全部建成。

参考:[2]

安全宣传与协作的边界

早期机构建设还包括收集公开材料的研究服务中心及公共关系办公室。它们服务于成员国反共政策,整理有关共产主义活动的资料并开展宣传。与此同时,各方讨论文化交流、教育及劳工培训,使协作超出军事会议;这些工作的政治目的与技术内容并存,不能仅凭部门名称就把它们写成中立学术机构。

成立初期的东南亚条约组织形成了定期会商、共同预算、专职人员和若干技术研究程序。实际运作也显示,成员国希望得到的安全承诺、经济援助及宣传效果并不完全一致。其协作程度应由具体会议决定、出资安排和已实施工作来衡量,而不能把条约中的原则直接当作已经实现的成果。

参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