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扩大后的合作确定共同规则
东南亚国家联盟在1967年成立,到1999年扩大为十国组织。此后合作范围不断增加:经济往来之外,还有跨境犯罪、卫生与灾害应对。2006年名人小组报告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疫情和2004年海啸并列为相互依存的例证,认为单个政府不足以处理这些跨国问题。
2004年《万象行动纲领》将制定宪章列为目标;2005年12月,领导人在吉隆坡启动名人小组工作。小组由马来西亚前副总理穆萨·希淡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印度尼西亚前外长阿里·阿拉塔斯和菲律宾前总统菲德尔·拉莫斯等人。小组共开会八次,咨询议会、民间组织、企业界与学者,并赴布鲁塞尔了解欧洲一体化经验。其报告强调,东盟欠缺的不只是新计划,更是落实既有承诺的能力。2007年1月的宿务蓝图宣言随后推动宪章进程。
新加坡签署与各国批准
2007年11月20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十三届东盟峰会期间,十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签署宪章。签署者包括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印度尼西亚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菲律宾总统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及缅甸总理登盛。文本用同一组原则容纳政治制度差异明显的成员。
签署之后还须完成国内程序。第47条要求十国分别批准,将批准书交存东盟秘书长,待第十份文书交存后的第三十天生效。秘书处年报分别列出批准书日期与交存日期:新加坡的批准书署于2007年12月18日,2008年1月7日交存;菲律宾经历总统批准和参议院同意,于11月3日交存。泰国最后于11月15日交存,因此共同生效日为2008年12月15日。联合国登记记录也确认这一日期,不能把2007年的签署当作宪章已经生效。
法律人格与常设协调
宪章第3条赋予作为政府间组织的东盟法律人格。首脑会议仍是最高决策机构,按规定每年举行两次;外长组成协调理事会,衔接首脑会议决定与政治安全、经济、社会文化三个共同体理事会。各国还须任命驻雅加达的大使级常驻代表,组成常驻代表委员会,使跨部门协调有较稳定的联络机制。
名人小组建议留下了哪些边界
名人小组曾建议,对严重违背共同承诺的成员采取包括暂停部分成员权利在内的措施;对无法形成共识的事项,也可按领导人确定的程序投票。这些建议反映了加强履约能力的愿望,但最终条文没有直接照搬。
宪章第20条仍以磋商与协商一致为决策基本原则;不能达成共识时,由首脑会议决定具体事项如何作出决定。严重违反宪章或不履约的问题同样提交首脑会议处理。经济承诺可经共识采用部分成员先行的灵活参与方式。民主、法治和人权写入宗旨与原则,同时不干涉内政也被保留。于是,规则的适用仍需政府间政治协调,并未产生自动处罚制度。
人权机构从条款走向有限授权
第14条要求设立人权机构,具体职权交由外长会议确定。2009年7月20日通过的职权范围,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规定为咨询性质的政府间机构。各国任命一名代表,代表向任命政府负责;委员会按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其任务包括教育、研究、对话、向成员国取得有关人权的信息及向外长会议提交报告。文书没有设立个人申诉裁判程序。
2009年10月23日,委员会在泰国七岩—华欣举行成立仪式。泰国总理阿披实·维乍集瓦宣布,成员国承诺提供合计二十万美元的首年启动资金;他也承认外界认为机构职权不够充分,并把它描述为逐步发展的过程。从宪章签署、逐国批准到人员任命、经费与职权安排,东盟增加了共同制度,但制度效果仍需在日后的具体工作中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