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钢共同体为什么需要统计人员
欧洲统计局的源头,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最高机构为执行共同市场政策而建立的统计服务。1951年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要求研究市场与价格、生产和贸易前景,并了解工人的生活与工作条件。要判断六国是否处在可比较的情势中,决策者需要的不能只是各国已有数字的简单拼接。
阿尔贝托·德米凯利斯与阿兰·尚特兰的机构史记载,最高机构于1952年10月1日决定设置包括统计服务在内的部门。年底团队共七人,由罗尔夫·瓦根菲尔(Rolf Wagenführ)负责;1953年办公室在卢森堡的阿尔德林根街。1954年六月才正式改称统计处,因此设立、业务展开和名称调整属于不同阶段。
获得资料,也承担保密责任
条约第47条赋予最高机构收集所需信息并核查的权力,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关系、生产成本构成等职业秘密。在这一限制下,仍须公布对政府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用的数据。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因此包含两面:能够取得真实材料,也不能任意公开个别企业的敏感经营信息。
初期经费须放在最高机构的行政制度中理解。条约第49至50条规定,可对煤钢生产征收费用,其用途包括行政支出;第78条要求编制各机构的行政预算。这些是整个共同体的制度安排,不能把总收入说成统计部门的专用研究基金。统计服务既为政策提供依据,也必须在人员和行政资源的限度内安排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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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从问卷发出之前开始
早期各业务部门自行向成员国索取数字,容易造成重复问卷与口径混乱。机构史记载,1953年最高机构采取集中协调办法,要求业务部门计划中的统计调查先与统计服务协调,问卷在寄出前接受检查和修订。
这一步改变了协作发生的位置:比较工作不能等到表格收齐后才开始。统计者需要先知道调查的是哪类单位、哪段时间和什么指标。同一个“成本”或“工人”名称,如果各国涵盖范围不同,即使数值计算无误,也不能直接比较。统一调查安排因而既是技术问题,也是统计服务与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
用购买力比较工人的生活水平
联合国秘书长1960年的统计工作报告,具体记录了煤钢工人调查怎样推进。1954年和1958年,调查人员围绕约250种消费品与服务,在六国两千多家商店现场采集价格,再计算消费购买力平价,用以比较实际工资。这使跨国比较不只看工资折算成同一种货币后有多少,还考察收入在当地能换取什么。
同一报告还记录,两千个家庭提供了持续一年的家庭预算资料;另一次以共同定义和方法开展的住房抽样调查,覆盖四万名工人。工资、物价、家庭支出与住房条件各自回答不同问题,组合起来才更接近生活水平。它们是针对煤钢行业的调查,不应扩写成当时已代表全部欧洲居民的普查。
参考:[3]
共同统计机构扩大了工作范围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建立后,原有统计经验被用于更广的领域。1958年形成共同统计服务,1959年6月11日采用“欧洲共同体统计局”名称。按机构史的预算表,1959年总支出为6400万比利时法郎,由三个共同体分担;分担安排根据统计工作的关联程度,而不是把各机构资源混为一笔。
1960年联合国报告表明,业务已包括煤炭和能源的共同定义、钢材交付及外贸统计,并准备把劳动成本调查扩展到其他行业。报告将部分计划列为将来工作,这也提醒读者区分已有成果与拟议项目。统一口径并非在机构更名当天完成,而是随着政策需求逐项制定。
协作网络不会消除制度差异
威廉·德弗里斯在联合国出版的欧洲统计史中指出,欧洲存在几组相互交叠的统计安排:欧洲共同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统计人员可能同时参与多个体系,但这些机构的覆盖范围和推动标准的方式不同,共同体尤其能够对成员施加共同规则。
这种重叠带来交流,也带来会议和工作安排之间的竞争。欧洲统计局的发展,因而不能只用办公室扩大或表格增多来衡量。它的重要作用在于,把资料收集、概念协调、核查、保密和公开发布联成持续的合作过程。早期煤钢工人的生活水平调查,清楚显示了这一过程怎样从实际政策问题出发,再落实为可以相互比较的统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