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御需要下的订立与公布
1579年1月23日,拿骚的约翰伯爵以海尔德兰执政身份,同荷兰、泽兰、乌得勒支及格罗宁根奥默兰地区的代表订立同盟。它于1月29日在乌得勒支公布。初始参与者不能直接等同于后来联省共和国的全部成员,地方加入仍有后续程序。
背景是尼德兰反抗西班牙王权的战争,以及1576年根特和约形成的合作受到宗教冲突与军事压力侵蚀。亚历山大·法尔内塞指挥的王军继续施压,南部一些地区另组阿拉斯同盟。约翰与其兄奥兰治的威廉都参与推动联合,但后者仍希望维持更广泛的合作,没有立即在新同盟上签名。
十九世纪史家莫特利把1578年底的通信、荷兰与泽兰在霍林赫姆的讨论,以及随后在乌得勒支的协商联系起来。同盟因此不是一次仪式突然创造的国家,而是各地在共同防御与地方权利之间寻求可接受安排的结果。
共同防御怎样进入日常生活
同盟共26条。第2至4条要求成员相互援助,并安排边境城市的加固:既有城市工事的费用先由相关城市和省承担,联盟补助一半;共同决定新建或改建的要塞则共同分担。条文试图把某地遭受攻击转为联盟必须处理的事务。
第5、6条计划对酒、啤酒、谷物磨制、盐、牲畜及若干商品和交易统一课税,收入专用于共同防御及联盟义务。第7条要求有关城市接受驻军,同时规定联盟支付军饷,士兵对驻地城市和省也须宣誓,并以纪律防止居民遭受过度负担。住宿补偿和士兵纳税问题因此也被写进军事合作规则。
第8条还要求一个月内登记十八至六十岁的居民,以便再商议如何用于防务。这些是制定者提出的动员方案,不能仅凭条文便认定登记、统一税收和军饷支付已经全部完成。
参考:[1]
联合并不抹去地方权利
第1条把永久联合的承诺与保留省、城市及居民的既有特权并列。成员间关于地方权利的争议,应交普通司法、仲裁或友好协商解决。共同抵抗与维护地方制度,从文本开始就是相互牵制的两项要求。
第9条把停战、媾和、开战和共同征税列为须一致同意的事项,其他联盟事务按多数意见决定。遇到关键分歧,先交各省执政协调或裁决,必要时再请中立人员参与。成员不能自行对外结盟,新成员的接纳也须共同同意。
第19条约定代表在乌得勒支集会,缺席者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某些决议仍可约束未到场的成员。联盟由此建立协商和决断渠道,但没有把各省简单改造成一个中央政府之下的行政区。
宗教条款与二月的解释
第13条让荷兰、泽兰自行处理宗教事务,其他省可以依宗教和平方案或各自认为合适的安排办事,同时承诺个人信仰自由,不因宗教而追究或调查个人。这里既有个人保障,也保留各地的制度选择,不能直接套成现代统一的宗教法律。
疑虑很快需要补充解释。2月1日的声明明确说,仅维持罗马天主教、改革宗居民不足以取得公开礼拜资格的城市或省,并不因此被排除在联盟之外;只要承诺遵守其他条款,也可以加入。联盟不应由一地干预另一地的宗教事务,防止宗教分歧破坏军事合作是这份解释的直接目的。
第14、15条另涉及离开修道院者的财产与终身供养。宗教安排并非只有抽象原则,也关联教会收入、个人生活来源及既有机构。
参考:[1]
批准和加入是一连串具体行动
保存下来的加入文书显示,各地代表须先取得授权,再确认同盟条款。根特代表于1579年2月4日到会,依据1月27日的委任与指令,表示认可并批准同盟,承诺像其他盟友一样遵守各项规定。
奈梅亨城及当地骑士团代表于3月5日到会,其授权文件日期为2月12日。这些日期分别对应地方委任和代表层面的批准,不能混为同一天。德伦特的文书则记载,该地已于1580年3月20日作出认可,再由约翰·范·埃赫滕与亨德里克·福斯·范·斯滕韦克于4月11日正式确认加入。
因此,1月23日订立、1月29日公布和随后各地批准、加入,应分别辨认。不存在一份简单名册,能够证明所有后来成员都在起始日同时完成全部手续。
参考:[3]
条款与实际共和国之间
科斯曼与梅林克的文书注释特别指出,统一联邦税、居民普遍登记以及末尾若干宣誓和盖印安排没有照条文实行。他们也区分约翰个人的签署身份与海尔德兰各地区后来的加入;威廉直到1579年5月3日才加入同盟。制度史不能把签署文本当成执行报告。
莫特利已经注意到,订盟者起初主要组织共同防御,而非在当天宣布一种完备的共和政体。后来联省共和国以同盟为重要基础,仍保留强烈的地方权利和代表协商特点。乌得勒支同盟的作用,正体现于把共同战争组织起来,同时让税收、驻军、宗教和地方权限持续成为协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