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共同市场谈判到银行成立

1957年3月25日,比利时、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荷兰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并以附属议定书确定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EIB)的章程。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银行由此建立;条约签订、机构组建和首笔贷款,是先后发生的几个阶段。

创设方案并非一开始就没有分歧。谈判中,意大利重视落后地区发展,希望取得较优惠的资金;德国尤其担心各国财政不断追加负担,倾向具有借贷纪律的银行。最终方案把地区发展、企业转型和跨国共同利益项目列为任务,并让银行依靠自身资本与资本市场筹款,为共同市场中的结构差异提供融资工具。

参考:[1] [5]

布鲁塞尔的决策机关和工作人员

1958年1月25日,理事会在布鲁塞尔开会,组建十二人的董事会:德国、法国、意大利各提名三人,比荷卢共同提名两人,共同体委员会提名一人。2月13日,彼得罗·坎皮利获任行长,与两名副行长组成管理委员会。部长级理事会确定总体信贷方针,董事会决定贷款与筹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业务。

银行最初获得比利时国家银行接待,随后暂驻布鲁塞尔艺术山十一号。秘书处、贷款、财务与资金、研究、法律等部门逐步建立。1958年底共有六十六名工作人员,其中四十三人从事翻译、文书及一般服务。共同决策还需要处理多国语言、合同和财务文件,机构运作不能只靠各国代表定期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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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怎样成为可用资金

原始章程规定资本为十亿记账单位,德国和法国各占百分之三十,意大利占百分之二十四,其余由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认缴。记账单位以黄金含量定义,不能直接视为后来出现的欧元。认缴额的四分之一分五期缴付,其余四分之三在偿付银行债务需要时才可催缴。

1958年收到前两期资本,共一亿记账单位;1959年底累计实缴二亿,最后五千万于1960年到期。因此,十亿认缴额不是开业时可以全数发放的现金。暂不用款项存放银行或投资短期国库券,兼顾收益与流动性;长期制度设计则要求银行在资本市场筹资,使六国出资支持更持续的贷款能力。

参考:[1] [2] [3]

先审查项目,再连接融资伙伴

1958年5月,银行各部门开始接触成员国行政机关和主要银行,研究已非正式提出的电力、交通、电信及加工工业项目,重点涉及意大利南部和法国部分地区。坎皮利也向六国金融机构说明合作意图:欧洲投资银行提供补充资金,并需借助当地机构了解项目。

章程允许企业直接申请,也允许经成员国或共同体委员会转交;有关国家和委员会须发表意见,管理委员会审查后交董事会决定。贷款原则上与其他资金共同使用,并要求国家担保或其他适当保障。把欧洲层面的发展目标、当地项目知识和还本付息能力放进同一程序,是合作的实际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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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首笔业务的合作链条

1959年4月,银行开始贷款业务。世界银行4月22日的同期公告说明,意大利南部开发基金(Cassa per il Mezzogiorno)同时取得欧洲投资银行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各二千万美元贷款,并在纽约发行三千万美元债券,意大利共和国为本息提供担保。债券收入用于基金的一般开发计划,两家银行的四千万则帮助三个指定项目融资。

资金通过基金转贷:梅尔库雷褐煤火电项目获得两家银行合计一千八百万美元;西西里的SINCAT和CELENE化工项目合计二千二百万。欧洲投资银行自身分别承担九百万、七百万和四百万。CELENE计划采购邻近SINCAT生产的乙烯,制造聚乙烯等产品。国家基金、地区融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转贷和供料关系,让联合贷款落到了具体设备与生产安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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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额度与实际拨款之间

1959年董事会共批准七笔贷款,总额五千二百一十万记账单位,其中意大利三千二百万、法国一千六百一十万、卢森堡四百万。四笔用于电力,三笔用于化工;卢森堡的水电项目连接欧洲电网,体现了跨国共同利益,而不只是在单一国家境内建设。

年报同时说明,批准不等于一次性付清。截至1959年底,已生效贷款合同总额约三千四百一十三万,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三百六十九万记账单位,拨款随着工程实施展开。银行早期合作的成效,首先在于建立共同资本、项目筛选、担保及分期付款制度;这些融资安排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所有发展目标都已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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