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区域合作主张写成银行章程
亚洲开发银行的成立,汇集了亚洲国家对发展资金的需求、联合国区域合作机制与域外出资国的参与。1963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主持的亚洲经济合作部长会议支持建立区域开发银行。执行秘书吴纽推动专家讨论与政府磋商,菲律宾的科尔内利奥·巴尔马塞达主持咨询委员会工作。1964—1965年的会议把资金来源、成员资格和总部选址逐项转为制度安排;1965年末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二次部长会议与全权代表会议,进一步完成章程的讨论与签署程序。日本的渡边武参与筹备,美国及其他域外国家的加入则扩大了可动员的资金范围。
签署、生效与开业并非同一天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于1965年12月4日在马尼拉订立,1966年8月22日达到规定条件后生效。法律上的生效并没有自动完成银行的人事与营业准备。1966年11月24日至26日,首届理事会会议在东京召开,选出渡边武为首任行长,组成董事会,并处理资本及开业安排。12月19日,银行在菲律宾马卡蒂阿亚拉大道的临时办公地点正式开业,当时有31个成员。因而,1966年既可指机构取得法律基础,也可指开始营业;叙述成立过程时应分别标明8月与12月的事件,而不能把签署章程也移到开业当天。
资本不是一次到账的捐款
原始章程规定授权资本为十亿美元,分为实缴股份与待缴股份两部分,各占一半;实缴部分分期缴纳,待缴部分则在履行特定债务责任需要时催缴。它们共同支撑银行的信用,但不能都算作已经可直接发放的现金。日本与美国分别承诺认购两亿美元,首届理事会又将授权资本提高至十一亿美元,以容纳新增认购。章程要求区域成员持有的资本比例不低于六成,体现区域性与国际融资之间的平衡。对这些制度的研究也提醒,资金负担与控制权是筹建谈判的核心议题,协作并不意味着各成员的财务能力和影响力完全相同。
由谁把共同资本变成项目
每个成员派理事进入理事会,重大机构事项由这一层级处理;最初十名董事中,七名由区域成员选出,三名由域外成员选出。董事会负责贷款、担保、投资与技术援助等业务决定,行长领导工作人员并主持董事会。投票权既有成员平等分配的基本票,也有按持股量计算的比例票。日常工作还需要跨国专业班底:印度的克里希纳·穆尔蒂在1966年12月获任副行长,参与管理业务准备;银行到1967年底已有190名员工。由此形成的工作链条,是成员提供资本和治理授权,职员调查与评估方案,再把具体建议提交董事会。
先调查粮食问题,再启动贷款
银行并未在开业后立即大量放贷。1967年主要用于建立组织、了解成员经济和准备项目,并启动亚洲农业调查。该年8月批准的首个对成员技术援助项目,针对印度尼西亚粮食生产,金额为八万美元;随后又围绕农业政策、水利与农村信贷提供专家支持。技术援助的对象是调查、能力和方案设计,与建设贷款并不相同。1968年1月23日,董事会批准首笔五百万美元贷款,借款人为泰国工业金融公司,由其转贷给工业企业;贷款协定于1月25日签署。批准、签约以及日后拨款各有程序,不能用一个日期概括全部资金流动。
早期协作的作用与边界
早期实践显示,这家银行既把成员的资本承诺汇合起来,也把专家、借款机构和政府部门连接到共同的项目程序中。它以调查粮食生产和支持工业融资起步,并非只有跨境大工程才属于国际协作。区域多数资本、域外成员参与及专业董事会,使地方需求能够进入国际融资渠道,同时保留了出资比例造成的权力差别。卡亚与萨拉赫的档案研究将美国支持亚行的过程解释为负担分担、制度控制与既有国际金融秩序相容性之间的协商。成立史因此需要同时观察发展目标和治理安排,而不宜仅以开业庆典或后来业务总额来判断初创机构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