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考察走向华盛顿谈判

南极条约的序言以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的科学合作为出发点,希望使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不成为国际争端的场所。共同观测并不自动消除国家间的政治分歧;谈判所要建立的,是让研究和运输得以继续、同时约束军事竞争的制度。

美国行动协调委员会1960年报告记载,美国于1958年5月2日提出谈判倡议,筹备会谈延续到1959年9月,正式会议10月15日在华盛顿开幕。12月1日,十二国签署《南极条约》。这个日期标志基础条约签署;此后形成的“南极条约体系”,还包括条约下生效的措施及相关独立国际文书,不能全部倒推为1959年已经建成。

参考:[1] [2] [9]

和平用途与保留主权立场

条约适用于南纬六十度以南,包括冰架,同时保留公海权利。它禁止军事基地、演习和武器试验,也禁止核爆炸与处置放射性废物;但军人、军用装备仍可服务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1959年10月的美国谈判电报记载,苏联接受了这一和平用途例外,显示科学补给的现实需求进入安全条款。

第四条把主权争议暂时隔离:各国既有声索以及承认或不承认的立场,不因条约而消失;条约有效期间的活动不能产生新的主权依据,也不得提出新声索或扩大旧声索。各方建立的是继续合作的条件,并未完成南极领土归属的裁决。

参考:[1] [3]

科学合作先于法律生效

第二、三条延续科学研究自由,要求在可行范围内交换研究计划、科学人员及观测成果。合作不仅涉及论文,也涉及站点的人力、运输和补给。美国行动协调委员会1960年4月报告记载,哈雷特站科学计划继续由美国与新西兰共同管理,威尔克斯站与澳大利亚合作;美苏交换科学家,一名苏联人员赴麦克默多站,一名美国冰川学者赴和平站,准备参与当年的越冬工作。

同一报告仍把条约批准列为尚待完成的事项。这些行动说明,各国已有合作网络可以承接条约;生效前的科研交流,不能改写成生效后的执行成果。

参考:[1] [2]

批准程序与第一次协商会议

签署之后,各国须依本国宪法程序批准,并向保存国美国交存批准书。条约要求十二个签署国全部完成这一程序才生效。《联合国条约集》所附记录显示,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智利于1961年6月23日交存批准书,条约同日生效,与1959年签署相隔一年半以上。

1961年7月10日至24日,第一次协商会议在堪培拉举行,由约翰·戈顿主持。十二国的六十五名代表、候补代表和顾问参加,一致形成十六项建议,涉及科研、后勤、通信和生物资源保护。会议公报说明,建议须提交各国政府;形成会议共识与取得条约要求的政府批准,是不同阶段。

参考:[1] [4]

检查权如何进入现场

第七条允许协商国指定观察员检查南极的站点、设施和设备,并进行空中观察。1963年9月,美国国务院备忘录报告肯尼迪批准开展检查,拟分航空与破冰船两组,前往苏联、澳大利亚及南极半岛等地的站点。这证明计划获准,不能单凭它断言各站检查已经完成。

澳大利亚2020年正式报告则记录了实际访问:1月5日张保皋站与中国难言岛在建设施,7日冈瓦纳站,17日泰山营地,25日至2月2日青年站,以及1月27日白俄罗斯晚山站。四名观察员获准进入全部区域并询问情况。报告认为所见活动符合和平用途规定,同时指出青年站废弃设施、危险物质储存和废物带来的环境问题。具体访问日期及现场判断,使检查权落实为可以核对、继续处理的报告。

参考:[1] [5] [6]

逐步扩展的环境与行政制度

1972年伦敦签署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于1978年3月11日生效,对捕捉或杀死海豹设定保护规则。1980年在堪培拉通过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于1982年4月7日生效,将合理利用纳入养护概念,同时要求顾及捕获种群与依存、相关种群间的生态关系。

1991年10月4日签署的环境保护议定书于1998年1月14日生效,把南极确定为用于和平与科学的自然保护区,禁止科学研究以外的矿产资源活动。2003年第1号措施又向各国政府提出秘书处制度,规定其从属于协商会议,承担会议支持、翻译、信息交换和记录保存等事务。环境规则与行政能力由不同文书逐步累积,签署、批准、运行和现场履行仍须分别核查。

参考:[7] [8] [9] [10]